考试学习中心网

咨询投诉0931-8254357
主办单位:元海德教育宗旨:富家 兴教
0931-8254357

当前位置:主页 > 学习中心新 >

第五章:第三节(1)

发布时间:2019-12-12 09:37来源:未知

第三节 自然资源保护法

  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识记:
  ①土地利用与保护的立法;
  ②控制建设用地的法律规定;
  ③水土保持与防沙治沙的立法及其主要规定;
  ④森林利用与保护的立法及森林保护的法律规定;
  ⑤草原利用与保护的立法及草原保护的法律规定;
  ⑥水资源利用与保护的立法及水资源保护的法律规定;
  ⑦渔业资源利用与保护的立法及渔业资源增殖保护的法律规定;
  ⑧海域利用与保护的立法及海洋功能区划的法律规定;
  ⑨矿产资源利用与保护立法中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
  ⑩可再生能源、节约能源立法的主要规定。
  领会:
  ①土地利用与保护的一般规定;
  ②耕地保护的法律规定;
  ③森林利用与保护的一般规定;
  ④森林经营管理的法律规定;
  ⑤ 草原利用和保护的一般规定;
  ⑥草原利用管理的法律规定;
  ⑦水资源利用与保护的一般规定;
  ⑧水资源利用管理的法律规定;
  ⑨渔业养殖与捕捞管理的法律规定;
  ⑩海域利用与保护的一般规定及海域使用金的法律规定;
  ⑾矿产资源利用与保护的一般规定。
  简单应用:
  运用土地.森林.草原.水.渔业.海域.矿产资源利用与保护的法律规定分析相关案例,判定违法行为及其制裁措施,处理纠纷。

  一、土地利用与保护的法律规定
  (一)土地利用与保护
  1.立法概况
  1986年6月25日通过《土地管理法》,并于l988年、l998年和2004年进行了三次修订。还包括《防沙治沙法》、《水土保持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及《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办法》等。此外,在《宪法》、《农业法》《环境保护法》、《矿产资源法》等相关法律中也有一些保护土地资源的规定。
  2.一般规定
  (1)土地利用的基本国策和基本原则
  基本国策:“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
  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国务院土地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2)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度
  我国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按照用途,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有关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等,都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例题·单选题】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法律是( )。
  A.国土规划法
  B.城乡规划法
  C.土地管理法
  D.国土整治法
  [答疑编号506484050301]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土地利用与保护的法律规定。
 
  【例题·单选题】与其它种类的土地利用规划相比,具有最高效力的是( )。
  A.城市总体规划
  B.村庄、集镇规划
  C.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
  D.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答疑编号506484050302]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土地利用规划的效力。
 
  【例题·单选题】国家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土地分为三类,即( )。
  A.农村用地、城市用地和未利用地
  B.农用地、非农用地和建设用地
  C.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D.耕地、非耕地和城市用地
  [答疑编号506484050303]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土地的分类。
 
  3.耕地保护的法律规定
  (1)耕地占补制度
  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2)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
  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
  (3)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A.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B.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
  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蔬菜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蔬菜生产基地;
  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以及国务院规定应当划人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
  C.划界
  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进行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D.所占比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80%以上。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4)耕地使用管制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
  案例5.4
  A在某村开办了一个砖厂,但一直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砖厂所用的泥土全部取自附近的耕地,A给这些耕地的承包人每亩一万元的补偿。几年来,该村已经有数十亩耕地的泥土被用于制砖,基本上丧失了耕地的功能。
  讨论:对于A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提示:根据《土地管理法》有关耕地使用管理的规定进行分析。
  (5)开发未利用土地及三荒土地管理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6)鼓励土地整理、提高耕地质量
  由县、乡(镇)人民政府组织。
  (7)土地复垦制度
  土地复垦,是指对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
  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法律责任
  【例题·多选题】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保护耕地的主要措施包括( )。
  A.耕地占用补偿
  B.耕地总量不减少
  C.基本农田保护
  D.节约使用土地,禁止闲置.荒芜耕地
  E.鼓励合理开发未利用地
  [答疑编号506484050304]
 
 
【答案】ABCDE
【解析】本题考核保护耕地的主要措施。
 
  4.控制建设用地的法律规定
  (1)建设用地征收管理
  A.征收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和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由国务院批准。
  B.征收其他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C.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2)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A.国家机关用地、军事用地等以划拨方式取得
  B.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
  C.以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D.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分配
  30%上缴中央财政,70%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专项用于耕地开发
  (3)控制乡(镇)建设用地
  乡镇企业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及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二)水土保持
  1.概述
  (1)水土保持的定义
  水土保持是针对水土流失现象而提出的,是指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
  (2)立法概况
  1991年我国制定了《水土保持法》,并于2010年进行了修订。1993年国务院发布《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此外,在《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农业法》、《水法》、《草原法》、《森林法》等法律中也有防治水土流失的规定。
  2.一般规定
  (1)水土保持的方针
  实行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
  (2)水土保持管理体制
  国务院水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水土保持工作。国务院水行政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范围内依法承担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工作。
  【例题·单选题】我国的水土保持管理体制是( )。
  A.由环境与资源保护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
  B.政府统一监督管理与各部门分工负责相结合
  C.政府和单一部门主管
  D.政府集中管理
  [答疑编号506484050305]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我国的水土保持管理体制。
 
  (3)水土流失调查及水土保持规划
  A.水土流失调查及分区
  国务院水行政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全国水土流失调查并公告调查结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划定并公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
  对水土流失潜在危险较大的区域,应当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
  对水土流失严重的区域,应当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
  国家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
  B.水土保持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水土保持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后,由水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3.水土流失预防的法律规定
  (1)防范性措施
  采取封育保护、自然修复等措施。
  (2)禁止性措施
  第一,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
  第二,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的地区,应当限制或者禁止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严格保护植物、沙壳、结皮、地衣等。
  第三,禁止在25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第四,禁止采集发菜。禁止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或者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
  (3)控制性措施
  第一,林木采伐应当采用合理方式,严格控制皆伐;对水源涵养林等只能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第二,在25度以上陡坡地种植经济林的,应当科学选择树种,合理确定规模,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造成水土流失。在5度以上坡地植树造林、抚育幼林、种植中药材等,应当采取水土保持措施。
  【例题·单选题】根据《水土保持法》规定,禁止开垦种植农作物的陡坡的度数是( )。
  A.30度以上
  B.25度以上
  C.20度以上
  D.15度以上
  [答疑编号506484050306]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水土流失预防的法律规定。
 
  (4)生产建设项目中的预防措施
  第一,生产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应当避让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
  第二,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审批与实施。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
  第三,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生产建设活动中排弃的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应当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确需废弃的,应当堆放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并采取措施保证不产生新的危害。
  4.水土流失治理的法律规定
  (1)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及管护制度
  (2)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3)生产建设者的治理责任
  (4)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治理
  (三)防沙治沙
  1.概述
  2001年8月制定颁布了《防沙治沙法》。
  该法所称土地沙化,是指主要因人类不合理活动所导致的天然沙漠扩张和沙质土壤上植被及覆盖物被破坏,形成流沙及沙土裸露的过程。该法所称沙化土地,包括已经沙化的土地和具有明显沙化趋势的土地
  2.一般规定
  (1)防沙治沙的工作原则
  (2)防沙治沙监督管理体制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防沙治沙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相互配合。
  (3)防沙治沙规划制度
  防沙治沙实行统一规划。
  防沙治沙规划分为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市、县三个等级进行编制和审批。
  3.预防土地沙化的法律规定
  (1)统计监测及预报、报告制度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对全国土地沙化情况进行监测、统计和分析,并定期公布监测结果。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气象干旱和沙尘暴天气进行监测、预报。
  (2)土地沙化的预防措施
  第一,植被营造和管护。
  第二,严格控制采伐防风固沙林。
  第三,草原的管理和建设。
  第四,流域和区域水资源管理。
  第五,退耕还林还草制度。
  第六,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3)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制度
  在防沙治沙规划期内不具备治理条件的以及因保护生态的需要不宜开发利用的连片沙化土地,应当规划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实行封禁保护。
  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一切破坏植被的活动
  禁止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安置移民。未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指定的部门同意,不得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进行修建铁路、公路等建设活动。
  4.沙化土地治理的法律规定
  (1)政府的治理责任
  (2)开展公益性治沙活动
  (3)对土地所有权人和承包经营权人的管理
  使用已经沙化的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人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人,必须采取治理措施,改善土地质量。
  (4)对营利性治沙活动的管理
  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先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使用已经沙化的国有土地从事治沙活动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享有不超过70年的土地使用权
  在治理活动开始之前,向治理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或相关部门提出治理申请,并附具符合防沙治沙规划的治理方案。
  在治理者取得合法土地权属的治理范围内,未经治理者同意,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治理或者开发利用活动。
  治沙必须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
  进行营利性治沙活动,造成土地沙化加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受理营利性治沙申请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每公顷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5)单位治理责任制
  已经沙化的土地范围内的铁路、公路、河流和水渠两侧,城镇、村庄、厂矿和水库周围,实行单位治理责任制
  (6)沙化土地集中治理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在自愿的前提下,对已经沙化的土地进行集中治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投人的资金和劳力,可以折算为治理项目的股份、资本金,也可以采取其他形式给予补偿。
  5.保障措施
  通过项目预算安排资金
  设立若干防沙治沙子项目。
  给予从事防沙治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资金补助、财政贴息以及税费减免等政策优惠。
  单位和个人投资进行防沙治沙的,在投资阶段免征各种税收;取得一定收益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有关税收。
  因保护生态的特殊要求,将治理后的土地批准划为自然保护区或者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的,批准机关应当给予治理者合理的经济补偿。
  设立防沙治沙重点科研项目和示范、推广项目。
  案例5.5
  自1998年起A承包了200亩沙化土地从事治沙活动。经过十多年的努力,200亩沙地全部种上了树,且成活率达到了90%以上。A也为此负债近百万元。正当A准备采伐一些成材林进行出售时,其所承包的200亩沙地却被当地政府划为了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禁止一切采伐活动。A认为,这些树是自己的,政府不让采伐就应当按照市场价收购。
  讨论:A的主张是否成立?
  提示:从林权以及《防沙治沙法》有关沙化土地治理保障措施的规定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免费咨询

  • 甘肃: QQ
  • 四川: QQ
  • 山西: QQ
  • 陕西: QQ
  • 0931-82543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