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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第三节(2)

发布时间:2019-12-12 09:42来源:未知

二、森林利用与保护的法律规定
  (一)立法概况
  目前,我国已基本形成了相对完善的森林法律体系,主要包括1984年9月制定、l998年4月修正的《森林法》,2000年《森林法实施条例》、1989年《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2003年《退耕还林条例》、2008年《森林防火条例》等行政法规;1987年《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2000年《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2001年《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等行政规章。此外,《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中也有对森林保护的相关规定。
  (二)一般规定
  1.森林利用与保护的行政管理和监督
  各级林业部门主管林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林业工作。乡级人民政府设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林业工作。
  有关人民政府在林区可以设立森林公安机关,负责维护辖区社会治安秩序、保护辖区内的森林资源,并代行法定的行政处罚权。
  2、森林资源权属
  (1)国家所有权。
  森林资源主要属于国家所有,国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国有森林、林木、林地等森林资源的权利。国家所有权的各项职能通常由国家授权给林业主管部门、国有林场、采育场等企事业单位或行政单位行使。其经营使用权受国家保护。
  (2) 集体所有权。
  根据《宪法》、《森林法》的规定,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林地,属于集体所有。集体所有的森林资源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或者无偿占有。森林资源集体所有权各项内容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行使,但是根据生产和经营的需要,集体经济组织也可以将其享有的各项权利授权他人行使
  (3)个人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
  《森林法》规定,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城镇居民和职工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内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后种植的林木归承包的集体或者个人所有;承包合同另有规定的,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执行。
  (4)林权证
  林权证是证明所有人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法定证书。
  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国务院可以授权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对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造册,发放证书,并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3.森林资源转让
  (1) 森林资源转让,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森林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
  (2)可以转让的森林资源
  包括用材林、经济林和薪炭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
  森林资源依法转让的,已经取得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可以同时转让。转让的标的包括林木(活立木)的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
  (3)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的有偿流转的限制性条件
  一是用途限制,即转让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后不得改变林地的用途,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防止森林资源因转让而流失;
  二是经营限制,即转让双方都必须遵守关于森林、林木采伐和更新造林的规定,防止在转让过程中森林资源受到破坏。
  (三)森林经营管理的法律规定
  1、林业分类经营管理制度
  (1)五类
  防护林,即以防护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丛,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牧场防护林,护岸林,护路林;
  用材林,即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
  经济林,即以生产果品,食用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料和药材等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薪炭林,即以生产燃料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特种用途林,即以国防、环境保护、科学实验等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
  (2)管理制度
  分为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两大类,分别按照各自的特点和规律,从林业经营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经济政策、管理手段、经营措施和组织结构形式等方面采取不同的措施和手段进行经营和管理。
  2、森林资源清查和森林资源档案制度
  (1)森林资源清查的定义
  (2)清查的目的
  为编制林业区划、规划、计划和编制森林采伐限额提供基础资料和依据。森林资源清查实行统一标准,分类调查的制度。
  (3)清查种类
  全国森林资源清查(一类调查)、规划设计调查(二类调查)、作业设计调查(三类调查)
  (4)森林资源档案制度
  是指将森林资源清查所得到的关于各个时期森林资源变化状况和森林生态环境年度状况的资料、成果按照一定的方法进行汇集、整理,并给以妥善保存的制度。
  3、林业长远规划和森林经营方案
  4、占用或征用林地与森林植被恢复费
  占用或征用林地的,用地单位应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必须专款专用,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统一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征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
  5、森林采伐管理
  第一,实行森林采伐限额。
  国务院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每五年核定一次
  第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
  第三,森林、林木的采伐方式。
  对成熟的用材林采取择伐和渐伐的方式,应严格控制皆伐,并在采伐的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更新造林;
  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对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
  第四,林木采伐许可证制度。
  林木采伐许可证是指由法定国家机关依据森林年采伐限额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核发给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进行采伐作业的证明文件。
  除采伐不是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以及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外,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
  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面积、株数、树种、期限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更新造林的面积和株数必须大于采伐的面积和株数。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
  (四)森林保护的法律规定
  1、森林防火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工作范围包括规定森林防火期和森林防火戒严期。
  2、森林病虫害防治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三、草原利用与保护的法律规定
  (一)立法概况
  目前,我国已基本形成了相对完善的草原法律体系,主要包括《草原法》(1985年制定,2002年修订)、《草原防火条例》、《草畜平衡管理办法》、《草种管理办法》、《草原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等。
  【例题·单选题】我国《草原法》中所称的草原包括( )。
  A.草山
  B.撂荒后的耕地
  C.高寒荒原
  D.戈壁滩
  E.草地
  [答疑编号506484050401]
 
 
【答案】AE
【解析】本题考核法律规定的草原的范围。《草原法》第2条规定,该法所称的草原是指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
 
  (二)一般规定
  1、草原资源权属
  (1)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
  草原属于国家所有,但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国家所有的草原,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集体所有的草原,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核发所有权证,确认草原所有权。
  (2)草原使用权
  是指将国家所有的草原,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等使
  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核发使用权证;未经确定使用权的国家所有的草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并负责保护管理。
  集体经济组织在拥有草原所有权或享有国有草原使用权的前提下,通过家庭和联户承包关系将一定面积的草原的使用权转移到本集体成员手中,发包方与承包方依照法律和承包合同的规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草原承包人负有合理利用和保护草原的义务。
  2、草原监督管理体制
  国务院草原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主管部门是草原监督管理主管机关。
  (三)草原利用管理的法律规定
  1、草原规划制度
  国家对草原保护、建设、利用实行统一规划制度。
  2、草畜平衡管理
  草畜平衡管理是以核定草原的产草量为基础,以草定畜,增草增畜,以达到科学合理的载畜量,实现草与畜之间的动态平衡。
  3、草原牧业利用方式的管理
  草原牧野利用的方式,包括划区轮牧、牲畜圈养、轮割轮采等制度。
  4、草原征占用的管理
  进行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少占草原。征用和使用草原必须经省级以上草原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征用使用草原必须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因建设征用、使用草原应交纳草原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用于异地建植草原和对现有低产、退化草原的治理改良,以弥补草原被征占用造成的资源损失。
  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不得超过2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应当符合有关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并事先征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方可办理有关手续。不得侵犯草原所有者、使用者和承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得破坏草原植被。
  (四)草原保护的法律规定
  1、基本草原保护制度
  基本草原的范围包括了我国草原的主体部分,具体包括重要放牧场;割草地;用于畜牧业生产的人工草地、退耕还草地、改良草地、草种基地;对调节气候、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具有特殊作用的草原;作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的草原;草原科研、教学试验基地;以及国务院规定应当划为基本草原的其他草原。
  2、草原自然保护区制度
  在具有代表性的草原类型、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分布区以及具有重要生态功能和经济科研价值的草原等地区建立草原自然保护区。
  3、禁止开垦、退耕还草、禁牧休牧的规定
  4、草原防火的规定
  草原防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草原防火责任制,规定草原防火期,制定草原防火扑火预案,做好草原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
  5.草原生物灾害防治制度
  鼠害、病虫害和毒害草是我国草原最为严重的生物灾害。

四、水资源利用与保护的法律规定
  (一)概述
  (1)立法概况
  有《水法》(1988年制定,2002年修订)、《河道管理条例》、《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城市供水条例》和一些水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等。
  (2)水资源的定义
  根据《水法》的规定,该法所称的水资源是指淡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其中,地表水是指河流、冰川、湖泊、沼泽等水体中的水;地下水则仅仅指地下含水层的动态含水量,静态的土壤含水则不包括在内。海水和海洋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另行规定。阿
  (二)一般规定
  1、水资源权属
  A.所有权: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B.使用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C.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水行政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例题·单选题】我国《水法》规定的取水许可适用于( )。
  A.直接从江河取水的行为
  B.为家庭生活少量取水的行为
  C.城镇居民取用自来水的行为
  D.村民从本村水库取水的行为
  [答疑编号506484050402]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水资源权属。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水行政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例题·单项题】用水单位直接从地下或江河湖泊取水时,应该缴纳( )。
  A.水费
  B.水资源费
  C.生态补偿费
  D.水利建设费
  [答疑编号506484050403]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水行政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2、水资源管理体制
  实行流域管理与区域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3、水事纠纷处理
  (1)水事纠纷的定义
  是指在水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不同用水主体之间就水资源的分配和使用发生的争议。
  (2)处理方式
  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的,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有关各方必须遵照执行。
  在水事纠纷解决前,未经各方达成协议或者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在行政区域交界线两侧一定范围内,任何一方不得修建排水、阻水、取水和截(蓄)水工程,不得单方面改变水的现状。
  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水事纠纷解决前,当事人不得单方面改变现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在处理水事纠纷时,有权采取临时处置措施,有关各方或者当事人必须服从。
  案例5.6
  A、B两个村子分别位于龙潭溪上下游,A村通过引水管将龙潭溪水引入村里,解决了吃水问题。但是,龙潭溪水量本来就不大,A村的饮水行为直接导致处在下游的B村人的吃水受到影响。为此,两个村子多次发生摩擦,甚至酿成械斗。
  讨论:该水事纠纷应当如何解决?
  提示:根据《水法》有关水事纠纷处理的规定进行分析。
  (三)水资源利用的法律规定
  1、水资源规划制度
  A.全国水资源战略规划分为流域规划和区域规划
  流域规划包括流域综合规划和流域专业规划;区域规划包括区域综合规划和区域专业规划。
  B.水资源战略规划之间的关系是:流域范围内的区域规划应当服从流域规划,专业规划应当服从综合规划。
  C.水资源战略规划与其他资源规划的关系是:水资源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以及与土地利用关系密切的专业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
  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相协调,兼顾各地区、各行业的需要。
  D.水资源战略规划是建设水工程的法律依据。
  2、水资源利用的管理规定
  (1)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基本原则(三个)
  第一,坚持兴利与除害相结合,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有关地区之间的利益,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并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
  第二,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
  第三,地表水与地下水统一调度开发、开源与节流相结合、节流优先和污水处理再利用。
  (2)水资源开发进行科学论证的要求
  (3)鼓励开发、利用水能资源
  (4)水资源开发利用中加强对公民权益的保护
  违反《水法》规定取水、截水、阻水、排水,给他人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四)水资源保护的法律规定
  1、保护水量及生态用水
  2、水功能区划制度
  3、饮用水源保护区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采取措施,防止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保证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4、地下水禁限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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