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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第三节(3)

发布时间:2019-12-12 09:52来源:未知


五、渔业资源利用与保护的法律规定
  (一)概述
  (1)立法概况
  1986年制定了《渔业法》(2000年、2004年修正)。此外,《环境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中也对渔业资源的保护与管理作出了相关规定。
  (2)渔业资源的定义
  是指在我国管辖的内水、滩涂、领海以及其他海域内可以养殖、采捕的野生动植物。
  (二)一般规定
  1、《渔业法》适用的范围
  《渔业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滩涂、领海、专属经济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从事养殖和捕捞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等渔业生产活动。
  2、渔业生产的基本方针
  国家对渔业生产实行以养殖为主,养殖、捕捞、加工并举,因地制宜,各有侧重的方针。
  3.渔业监管体制
  实行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的体制。
  海洋渔业,除国务院划定由国务院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的海域和特定渔业资源渔场外,由毗邻海域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三)渔业养殖与捕捞管理的法律规定
  1、养殖水域规划制度
  国家对水域利用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和滩涂。
  全民所有的水面、滩涂中的鱼、虾、蟹、贝、藻类的自然产卵场、繁殖场、索饵场及重要的洄游通道必须予以保护,不得划作养殖场所。
  2.养殖权的取得与终止
  A.申请取得
  养殖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
  B.承包取得
  集体所有的或者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可以由个人或者集体承包,从事养殖生产。
  3、养殖水域的环境保护
  4、捕捞许可证制度
  A.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以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
  B.内陆水域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到他国管辖海域从事捕捞作业的,应当经国务院渔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或者参加的有关条约、协定和有关国家的法律。
  C. 捕捞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和以其他形式转让,不得涂改、伪造、变造。
  【例题·单选题】下列关于我国渔业捕捞许可证制度的表述,错误的是( )。
  A.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
  B.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超过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发放海洋作业捕捞许可证
  C.捕捞许可证可以买卖或者出租
  D.捕捞许可证不得涂改、伪造或者变造
  [答疑编号506484050501]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捕捞许可证制度。捕捞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和以其他形式转让,不得涂改、伪造、变造。
 
  5、捕捞限制制度
  A.确定渔业资源的总可捕捞量的原则
  根据捕捞量低于渔业资源增长量的原则
  B.捕捞限额的确定与下达
  C.捕捞限额总量的分配
  (四)渔业资源增殖与保护的法律规定
  1、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可以向受益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专门用于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
  2、水产种质资源保护
  国家保护水产种质资源及其生存环境,并在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的水产种质资源的主要生长繁育区域建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3、禁止破坏性捕捞作业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
  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
  禁止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
  案例5.7
  某江苏省渔业部门确定每年的7、8、9三个月为黄海渔场的休渔期,在此期间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黄海渔场从事捕捞活动。1998年8月,A渔业公司私自组织5艘渔船在黄海渔场进行捕捞活动,被渔政监督部门查获。渔政监督部门经过调查确认,A渔业公司在1998年休渔期内总计出动22船次进行捕捞活动,获利367万元。
  讨论:对A公司的违法行为应当如何处罚?
  4、保护和改善渔业生态环境

  六、海域利用与保护的法律规定
  (一)概述
  我国于2001年颁布了《海域使用管理法》。
  我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所称的海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底和底土。
  (二)一般规定
  1、海域权属制度
  (1)海域所有权
  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海域所有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行使非法转让海域。
  (2)海域使用权
  A.定义
  海域使用权,是从海域国家所有权上派生出来的一种权利,是海域使用权主体享有的对特定海域的使用价值进行开发、利用,并依法取得收益的权利。
  B.取得的主要方式是国家出让取得
  C.出让的方式有申请取得和其他特别方式取得。经出让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或者依法继承
  申请取得是指申请人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审查、批准,并由该人民政府对海域使用权进行登记造册,向海域使用申请人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海域使用申请人方取得海域使用权。
  特别取得是指通过公开招标或者拍卖的方式取得。招标或者拍卖方案由海洋主管部门制订,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海洋主管部门制订招标或者拍卖方案,应当征求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招标或者拍卖工作完成后,依法向中标人或者买受人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中标人或者买受人自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之日起,取得海域使用权。
  D.海域使用权的最高期限
  按照用途分别确定为:养殖用海15年;拆船用海20年;旅游、娱乐用海25年;盐业、矿业用海30年;公益事业用海40年;港口、修造船厂等建设工程用海50年。
  E.海域使用权的保护
  F. 海域使用权争议的解决
  2、海域管理体制
  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根据授权,负责本行政区毗邻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
  (三)海洋功能区划
  2012年3月国务院批准的《全国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将我国管辖海域划分为渤海、黄海、东海、南海和台湾以东海域共5大海区、29个重点海域,并根据海域的区位、自然资源、环境条件和开发利用的要求,按照海洋功能标准,将海域划分为农渔业区、港口航运区、工业与城镇用海区、矿产与能源区、旅游休闲娱乐区、海洋保护区、特殊利用区和保留区等8种海洋功能分区
  (四)海域使用金
  1、性质
  是国家作为海域所有者享有的出让海域使用权的收益权。
  是海域使用者使用海域资源的代价。
  是国家贯彻海域有偿使用的具体措施。
  2、免缴海域使用金的情形
  军事用海,公务船舶专用码头用海,非经营性的航道、锚地等交通基础设施用海,教学、科研、防灾减灾、海难搜救打捞等非经营性公益事业用海免缴海域使用金。
  公用设施用海、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用海和养殖用海,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的规定,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海洋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可以减缴或者免缴海域使用金。
  3、缴纳方式
  根据不同的用海性质或者情形,海域使用金可以按照规定一次缴纳或者按年度逐年缴纳。按年度逐年缴纳海域使用金的海域使用权人不按期缴纳海域使用金的,限期缴纳;在限期内仍拒不缴纳的,由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的人民政府注销海域使用权证书,收回海域使用权。

  七、矿产资源与能源利用与保护的法律规定
  (一)概述
  1、矿产资源的定义
  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
  2、立法概况
  为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及矿业的可持续发展,我国先后制定了《矿产资源法》(1986年制定,l996年修正)和《煤炭法》(1996年制定,2011年修正)。 国务院还制定了《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994年)等行政法规。另外,2005年制定了《可再生能源法》(2009年修正)。1997年制定了《节约能源法》(2007年修正)。
  (二)开发矿产资源的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1、一般规定
  (1)矿产资源国家所有及监管体制
  A.国家所有权
  矿藏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B.监管体制
  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2)勘查、开采登记许可制度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
  A.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
  B.探矿权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其管辖海域内从事1:20万和大于l:20万比例尺的区域地质调查,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能源矿产的普查和勘探,地下水、地热、矿泉水资源的勘查,矿产的地球物理、地球化学的勘查,航空遥感地质调查工作的,都必须申请登记,取得探矿权。
  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年;但是,石油、天然气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7年。
  C.探矿权人的权利
  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
  D.采矿权
  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非法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E.采矿许可证
  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以外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在大型以上的矿产资源,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矿产资源的开采,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开采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开采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的矿产资源之外的矿产资源,其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为中型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
  (3)矿产资源有偿取得制度
  A、资源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国家规定的矿产品的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资源税。国家规定的矿产品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盐包括固体盐和液体盐。
  资源税采取从量定额征收的办法征收,即资源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和规定的税额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课税数量×税额。
  B.资源补偿费
  矿产资源补偿费是采矿权人为补偿国家矿产资源的消耗而向国家缴纳的一定费用。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其他管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的采矿权人,都应当按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其计算方式为: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矿产品销售收人×补偿费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补偿费费率由国家统一规定,最高为4%,最低为0.5%。
  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征收。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纳入国家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主要用于矿产资源勘查。
  2、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
  (1)制定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规划
  A.矿产资源规划是法定部门按照规定程序编制的国家对一定时期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整体安排的书面文件。
  B.编制机关
  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指导、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组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C.分类
  分为矿产资源勘查规划和矿产资源开发规划
  (2)矿山企业准入与退出中的环境保护措施
  (3)普查、勘探、开采中的环境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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