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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第三节(4)

发布时间:2019-12-12 09:53来源:未知

(三)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法律规定
  1、一般规定
  (1)可再生能源的定义
  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
  (2)法律适用
  水力发电对本法的适用,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通过低效率炉灶直接燃烧方式利用秸秆、薪柴、粪便等,不适用《可再生能源法》。
  2、可再生能源利用总量目标
  国家将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列为能源发展的优先领域,通过制定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总量目标和采取相应措施,推动可再生能源市场的建立和发展。
  3、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与全额收购的法律规定
  建设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建设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有多人申请同一项目许可的,应当依法通过招标确定被许可人。
  国家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
  4、可再生能源电价与费用分摊的法律规定
  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并根据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技术的发展适时调整。
  上网电价应当公布。实行招标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按照中标确定的价格执行;但是,不得高于依照前款规定确定的同类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水平。
  电网企业依照确定的上网电价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所发生的费用,高于按照常规能源发电平均上网电价计算所发生费用之间的差额,由在全国范围对销售电量征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偿。
  电网企业为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而支付的合理的接网费用以及其他合理的相关费用,可以计人电网企业输电成本,并从销售电价中回收。
  国家投资或者补贴建设的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的销售电价,执行同一地区分类销售电价,其合理的运行和管理费用超出销售电价的部分依本补偿。
  (四)节约能源的法律规定
  1、一般规定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编制和实施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年度节能计划。
  国家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
  2、节能管理的法律规定
  (1)节能标准及能效标识制度
  第一,节能标准制度。
  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组织制定并适时修订有关节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建立健全节能标准体系。
  第二,能效标识强制标注制度。
  国家对家用电器等使用面广、耗能量大的用能产品,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管理。
  第三,节能产品自愿认证制度。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
  (3)针对产品、设备、工艺的节能管理制度
  国家对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实行淘汰制度。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
  生产过程中耗能高的产品的生产单位,应当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
  对高耗能的特种设备,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实行节能审查和监管。
  (4)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制度
  所谓“重点用能单位”是指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5000吨以上不满1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每年向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送上年度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在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实际经验以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中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3、鼓励节能的措施
  《节约能源法》还专门规定了节能技术进步促进制度及财政、税收、金融、价格等激励措施,如电力需求方管理、合同能源管理、节能自愿协议等。
  这些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节能新机制往往需要节能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等第三方的参与。因此,《节约能源法》第22、23条规定:国家鼓励节能服务机构的发展,支持节能服务机构开展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
  总结:
  自然保护与资源保护法,是指以保护生态系统平衡或防止生物多样性破坏为目的,对利用自然环境和资源的行为实行控制而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自然保护与资源保护法包括自然保护法和自然资源保护法两大部分。
  自然保护法主要包括野生生物保护与自然区域保护两部分内容。在野生生物保护方面,我国制定了《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植物保护条例》、《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对野生生物保护的管理体制、重点保护目录、栖息地保护、野生生物猎捕或采集控制、野生生物及其制品经营利用或进出口控制等内容进行了规定。在自然区域保护方面,我国制定了《自然保护区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法律法规,内容主要涉及自然保护区、自然遗产和风景名胜区、城市景观与绿地等三方面。
  在自然资源保护法方面,我国主要针对土地、森林、草原、水、渔业、海域、矿产等自然资源的利用与保护进行了规定。中国《土地管理法》主要对耕地保护、建设用地控制进行规定,《水土保持法》主要对水土流失的预防、治理进行了规定,《防沙治沙法》主要对土地沙化预防、沙化土地治理等进行了规定;我国《森林法》主要对森林经验管理、森林保护等进行了规定;我国《草原法》主要对草原利用、草原保护进行了规定;我国《水法》主要对水资源利用、水资源保护进行了规定;我国《渔业法》主要对渔业养殖与捕捞管理、渔业增殖与保护等进行了规定;我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主要对海域功能区划、海域使用权属等进行了规定;我国《矿产资源法》主要对矿产资源权属、勘察、开发以及开发利用过程中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了规定;我国《可再生能源法》主要对可再生能源利用总量目标、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收购等进行了规定;我国《节约能源法》主要对节能管理的相关措施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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