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第一、二节
发布时间:2019-12-12 09:57来源:未知
第六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概述
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识记:
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的定义;
②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的种类。
一、基本概念
1、法律责任
是指违法者对其违法行为所应当承担的负面或不利法律后果。
国家追究法律责任的目的,在于维护法所确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承担法律责任,意味着违法者接受国家对其违法行为的评价、谴责和否定。
2、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
是指因实施了违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行为、造成生态破坏或环境污染的主体,依据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的种类
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行政责任
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违反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而应承担的行政方面的不利法律后果。
2、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刑事责任
是指个人或者单位实施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的犯罪行为,而应承担的刑事方面的不利法律后果。
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民事责任
主要是侵权责任,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环境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民事方面的法律后果。
4、三者的关系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民事、行政及刑事责任之间存在一种互补且层层递进的关系,从而构成一个严密的责任网络。民事责任以“损害赔偿”为主,侧重对受害人的救济,关乎最基本的公平和正义。行政责任侧重对违法者本身的处罚,旨在通过剥夺违法者的违法收益,督促企业守法,是环境与资源保护实践中运用最多的一种法律责任形式。刑事责任是最严厉的法律责任,只适用于最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既注重对违法者本身的处罚,又注重对潜在违法者的威慑。
【例题-论述题】最近几年,我国一些省、市纷纷在人民法院设立环保法庭、在人民检察院设立环境检察处、在公安机关设立环保公安分局,以建立和完善环保执法的协调机制。请你谈谈公、检、法机关设立上述机构的积极意义。
第二节 违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行政责任
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识记:
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行政责任的概念;
②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行政责任的种类。
领会:
①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处罚的种类;
②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处罚的程序;
③责令改正环境与资源违法行为的执行措施;
④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处分的种类。
简单应用:
正确运用行政诉讼的有关规定解决或处理环境行政纠纷。
根据违法行为主体的不同类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行政责任可以分为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处分与行政处罚两大类;前者是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员违法的不利后果,后者是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相对人违法的不利法律后果。两者在制裁方式、适用对象、实施主体、适用程序、救济措施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
一、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处罚
(一)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处罚的概念与种类
1、概念
是指由法律授权的环保部门和其他行使环境与资源保护监督管理权的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行政处罚法律规定的程序,对违反规定但又未构成犯罪的行为人给予的行政制裁。
2、种类
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般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产整顿,责令停产、停业、关闭,暂扣、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件,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拘留七种。
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与后果,可以分别适用上述七种处罚形式中的一种或同时适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处罚形式。罚款是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处罚中最常用的处罚方式。
(二)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处罚的实施
1、实施主体
(1)主要实施主体
责令停产、停业、关闭的处罚只能由各级人民政府作出;
行政拘留的处罚只能由公安机关作出;
其他的行政处罚由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机关根据各自的权限范围具体实施。
(2)实施应考虑的情节
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处罚时,应当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综合考虑以下情节:
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及社会影响;
当事人的过错程度;
违法行为的具体方式或者手段;
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
当事人是初犯还是再犯;
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
(3)同一违法行为的认定
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第24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环境保护部2010年修正的《环境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及时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当事人未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仍处于继续或者连续状态的,可以认定为新的环境违法行为。”
2、实施程序
(1)程序种类
简易程序适用于违法事实确凿、情节轻微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场合;
一般程序适用于简易程序以外的其他行政处罚场合;
听证程序适用于责令停产、停业、关闭、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或者较大数额的罚款或没收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场合。
(2)具体适用
实施行政处罚前,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机关必须对行政违法行为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当事人有陈述和申辩权利,且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调查终结后,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不得给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或移送司法机关的决定。
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行为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且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到期不缴罚款的,每天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机关,可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产拍卖或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没有强制执行权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例题-多选题】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在行政处罚程序中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权利的情形有( )。
A.责令停产停业 B.吊销许可证
C.吊销执照 D.较大数额罚款
E.不按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
[答疑编号506484060101]
3、责令改正的行政命令
(1)环保法中的具体表现形式
具体表现为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试生产、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责令限期建设配套设施、责令重新安装使用、责令限期拆除、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治理、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等形式。
(2)责令改正的目的
在于使违法行为恢复到合法状态,其并未对行为人带来额外的负担,因此通常认为不属于行政处罚,而属于一般的行政命令。
(3)代履行
2011年制定的《行政强制法》规定了代履行的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作出该行政决定的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
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4)加强责令改正命令的执行保障
环境保护部2010年修正的《环境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及时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当事人未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仍处于继续或者连续状态的,可以认定为新的环境违法行为。”
案例6.1
环保部门在实施现场检查时发现A企业不运行污水处理设备,将未经处理的污水违法直接偷排入河流,遂责令A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了罚款。三天后,环保部门在复查时发现A依然不运行污水处理设施,遂再次对A进行了罚款。但是A认为,按照一事不再罚原则,自己只从事了一个违法行为,不应被再次罚款。
讨论:A的主张是否成立?对于诸如A这样的持续性违法行为,应当如何设定法律责任?
提示:从执行罚与秩序罚两个角度进行分析
此外,我国重庆市和深圳市也分别通过地方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建立了执行罚性质的按日计罚制度,加大了对持续性环境违法行为的制裁,进一步保障了责令停止或改正命令的执行力度。
(三)不服行政处罚的救济措施
1、行政复议
(1)定义
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2)提起的时限及机关
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相对人认为针对其的行政处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处罚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向其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3)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情形:
一是国务院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
二是根据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级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
2、行政诉讼
(1)定义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由人民法院对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的活动。
(2)与行政复议的适用关系
A.相对人可选择适用
对于《行政复议法》或者其他单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前置程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既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又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但是,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B.先复议后诉讼
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作出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作出的决定为最终裁决。
(3)诉讼时效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的,诉讼时效为15天。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诉讼时效为3个月。
二、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处分
1、定义
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处分是指对违法、违纪的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员给予的行政制裁。
案例6.2
A公司为了节约生产成本,擅自关闭了与生产设施配套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导致恶臭气体排放超标。附近居民不堪其扰,多次向当地环保局投诉,但负责现场执法的副局长张某认为工作太忙,且恶臭对人体健康危害不大,在收到投诉后并没有及时对A公司进行查处。无奈之下,居民只好向媒体反映。媒体曝光之后,该案引起了上级环保部门的重视,指示当地环保局立即查处该案。
讨论:张某应当承担何种行政责任?
2、种类
行政处分包括六种,即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警告的处分期间为6个月,记过的处分期间为l2个月,记大过的处分期间为l8个月,降级、撤职的处分期间为24个月。对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机关公务员给予处分,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决定。
3、具体适用
公务员违纪的,应当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决定对公务员违纪的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公务员本人。
公务员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自批准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决定;案情复杂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办案期限可以延长,但是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处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任免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及时将处分决定或者解除处分决定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处分决定、解除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4、处分救济
受到处分的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依照《公务员法》和《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复核或者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机关公务员不因提出复核、申诉而被加重处分。
经复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复核、申诉的机关应当撤销处分决定,重新作出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机关重新作出决定:处分所依据的违法违纪事实证据不足的,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作出处分决定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经复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复核、申诉的机关应当变更处分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机关变更处分决定: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务院决定错误的,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情节认定有误的,处分不当的。
第一节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概述
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识记:
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的定义;
②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的种类。
一、基本概念
1、法律责任
是指违法者对其违法行为所应当承担的负面或不利法律后果。
国家追究法律责任的目的,在于维护法所确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承担法律责任,意味着违法者接受国家对其违法行为的评价、谴责和否定。
2、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
是指因实施了违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行为、造成生态破坏或环境污染的主体,依据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的种类
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行政责任
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违反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而应承担的行政方面的不利法律后果。
2、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刑事责任
是指个人或者单位实施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的犯罪行为,而应承担的刑事方面的不利法律后果。
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民事责任
主要是侵权责任,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环境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民事方面的法律后果。
4、三者的关系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民事、行政及刑事责任之间存在一种互补且层层递进的关系,从而构成一个严密的责任网络。民事责任以“损害赔偿”为主,侧重对受害人的救济,关乎最基本的公平和正义。行政责任侧重对违法者本身的处罚,旨在通过剥夺违法者的违法收益,督促企业守法,是环境与资源保护实践中运用最多的一种法律责任形式。刑事责任是最严厉的法律责任,只适用于最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既注重对违法者本身的处罚,又注重对潜在违法者的威慑。
【例题-论述题】最近几年,我国一些省、市纷纷在人民法院设立环保法庭、在人民检察院设立环境检察处、在公安机关设立环保公安分局,以建立和完善环保执法的协调机制。请你谈谈公、检、法机关设立上述机构的积极意义。
第二节 违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行政责任
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识记:
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行政责任的概念;
②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行政责任的种类。
领会:
①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处罚的种类;
②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处罚的程序;
③责令改正环境与资源违法行为的执行措施;
④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处分的种类。
简单应用:
正确运用行政诉讼的有关规定解决或处理环境行政纠纷。
根据违法行为主体的不同类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行政责任可以分为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处分与行政处罚两大类;前者是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员违法的不利后果,后者是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相对人违法的不利法律后果。两者在制裁方式、适用对象、实施主体、适用程序、救济措施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
一、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处罚
(一)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处罚的概念与种类
1、概念
是指由法律授权的环保部门和其他行使环境与资源保护监督管理权的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行政处罚法律规定的程序,对违反规定但又未构成犯罪的行为人给予的行政制裁。
2、种类
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般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产整顿,责令停产、停业、关闭,暂扣、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件,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拘留七种。
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与后果,可以分别适用上述七种处罚形式中的一种或同时适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处罚形式。罚款是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处罚中最常用的处罚方式。
(二)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处罚的实施
1、实施主体
(1)主要实施主体
责令停产、停业、关闭的处罚只能由各级人民政府作出;
行政拘留的处罚只能由公安机关作出;
其他的行政处罚由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机关根据各自的权限范围具体实施。
(2)实施应考虑的情节
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处罚时,应当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综合考虑以下情节:
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及社会影响;
当事人的过错程度;
违法行为的具体方式或者手段;
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
当事人是初犯还是再犯;
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
(3)同一违法行为的认定
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第24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环境保护部2010年修正的《环境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及时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当事人未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仍处于继续或者连续状态的,可以认定为新的环境违法行为。”
2、实施程序
(1)程序种类
简易程序适用于违法事实确凿、情节轻微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场合;
一般程序适用于简易程序以外的其他行政处罚场合;
听证程序适用于责令停产、停业、关闭、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或者较大数额的罚款或没收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场合。
(2)具体适用
实施行政处罚前,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机关必须对行政违法行为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当事人有陈述和申辩权利,且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调查终结后,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不得给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或移送司法机关的决定。
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行为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且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到期不缴罚款的,每天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机关,可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产拍卖或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没有强制执行权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例题-多选题】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在行政处罚程序中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权利的情形有( )。
A.责令停产停业 B.吊销许可证
C.吊销执照 D.较大数额罚款
E.不按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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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保法中的具体表现形式
具体表现为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试生产、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责令限期建设配套设施、责令重新安装使用、责令限期拆除、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治理、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等形式。
(2)责令改正的目的
在于使违法行为恢复到合法状态,其并未对行为人带来额外的负担,因此通常认为不属于行政处罚,而属于一般的行政命令。
(3)代履行
2011年制定的《行政强制法》规定了代履行的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作出该行政决定的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
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4)加强责令改正命令的执行保障
环境保护部2010年修正的《环境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及时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当事人未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仍处于继续或者连续状态的,可以认定为新的环境违法行为。”
案例6.1
环保部门在实施现场检查时发现A企业不运行污水处理设备,将未经处理的污水违法直接偷排入河流,遂责令A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了罚款。三天后,环保部门在复查时发现A依然不运行污水处理设施,遂再次对A进行了罚款。但是A认为,按照一事不再罚原则,自己只从事了一个违法行为,不应被再次罚款。
讨论:A的主张是否成立?对于诸如A这样的持续性违法行为,应当如何设定法律责任?
提示:从执行罚与秩序罚两个角度进行分析
此外,我国重庆市和深圳市也分别通过地方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建立了执行罚性质的按日计罚制度,加大了对持续性环境违法行为的制裁,进一步保障了责令停止或改正命令的执行力度。
(三)不服行政处罚的救济措施
1、行政复议
(1)定义
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2)提起的时限及机关
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相对人认为针对其的行政处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处罚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向其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3)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情形:
一是国务院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
二是根据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级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
2、行政诉讼
(1)定义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由人民法院对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的活动。
(2)与行政复议的适用关系
A.相对人可选择适用
对于《行政复议法》或者其他单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前置程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既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又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但是,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B.先复议后诉讼
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作出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作出的决定为最终裁决。
(3)诉讼时效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的,诉讼时效为15天。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诉讼时效为3个月。
二、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处分
1、定义
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处分是指对违法、违纪的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员给予的行政制裁。
案例6.2
A公司为了节约生产成本,擅自关闭了与生产设施配套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导致恶臭气体排放超标。附近居民不堪其扰,多次向当地环保局投诉,但负责现场执法的副局长张某认为工作太忙,且恶臭对人体健康危害不大,在收到投诉后并没有及时对A公司进行查处。无奈之下,居民只好向媒体反映。媒体曝光之后,该案引起了上级环保部门的重视,指示当地环保局立即查处该案。
讨论:张某应当承担何种行政责任?
2、种类
行政处分包括六种,即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警告的处分期间为6个月,记过的处分期间为l2个月,记大过的处分期间为l8个月,降级、撤职的处分期间为24个月。对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机关公务员给予处分,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决定。
3、具体适用
公务员违纪的,应当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决定对公务员违纪的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公务员本人。
公务员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自批准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决定;案情复杂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办案期限可以延长,但是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处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任免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及时将处分决定或者解除处分决定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处分决定、解除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4、处分救济
受到处分的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依照《公务员法》和《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复核或者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机关公务员不因提出复核、申诉而被加重处分。
经复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复核、申诉的机关应当撤销处分决定,重新作出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机关重新作出决定:处分所依据的违法违纪事实证据不足的,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作出处分决定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经复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复核、申诉的机关应当变更处分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机关变更处分决定: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务院决定错误的,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情节认定有误的,处分不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