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第三节(1)
发布时间:2019-12-12 10:02来源:未知
第三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刑事责任
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识记:
①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概念;
②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刑事责任;
③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立法模式;
④与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相关的犯罪;
⑤追究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刑事责任的程序。
领会:
①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构成要件特征;
②污染环境类犯罪的构成要件及刑罚;
③破坏自然资源类犯罪的构成要件及刑罚。
简单应用:
①正确认定破坏自然资源类犯罪;
②正确认定与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相关的犯罪。
综合应用:
正确认定污染环境类犯罪并量刑。
一、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概述
(一)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概念
1、定义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是指违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的规定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或开发利用自然资源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2、构成要件的特征
(1)客体:社会管理秩序;环境利益以及建立在环境利益之上的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
主要表现为污染环境和破坏自然资源两类行为,且通常要求以违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的规定为前提。
大多数属于结果犯,即要求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实际造成了环境污染或破坏的实际后果。
(3)主体
在我国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两类。实践中自然人构成的多是破坏自然资源类的犯罪,单位构成的多是污染环境类的犯罪。
(4)主观方面
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态。
3、刑罚的种类
(1)自由刑
包括拘役、管制、有期徒刑,其中适用最广泛的是有期徒刑。
(2)财产刑
包括罚金和没收财产。
《刑法》第六章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对各类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均规定了罚金刑,且采取了无限额罚金,即对罚金数额不做任何限制;
在没收财产方面,《刑法》仅在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中,针对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规定了没收财产。
(3)二者的适用关系
第一,复合制,即单处财产刑或自由刑与财产刑并处;
第二,必并制,即自由刑与财产刑并处;
第三,选处制,即单处自由刑或单处财产刑。
我国《刑法》规定的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刑事责任以复合制为主,必并制和选处制为辅。
若单位构成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则采取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二)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立法概况
世界各国关于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及其刑事责任的立法模式大体上有三种,即刑法典模式、附属刑法模式与特别刑法模式。
刑法典模式是指在刑法典中对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及其刑事责任进行规定的立法模式,这种模式在成文法国家较为普遍。
附属刑法模式是指在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中对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及其刑事责任进行规定的立法模式,这种模式以英美法系国家为代表。
特别刑法模式是指制定专门的法律对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及其刑事责任进行规定的立法模式,这种模式以日本的《公害罪法》为典型代表。
还有很多国家采取了混合型立法模式,即同时采用上述三种立法模式中的两种或三种模式。
我国的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及其刑事责任立法模式经历了从“刑法典+附属刑法+特别刑法”的混合型立法模式到刑法典模式的发展历程。
目前,我国《刑法》第六章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及相应的修正案共设立了15个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罪名,包括3个污染环境类犯罪: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l2个破坏自然资源类犯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狩猎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除了第六章第六节规定的“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外,我国《刑法》还在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和第九章的“渎职罪”中规定了相关的犯罪。
二、我国《刑法》关于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规定
(一)污染环境类犯罪
1、污染环境罪
《刑法》第338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例6.3
2012年2月,某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长A,在明知该公司污染物处理设施存在故障、不能正常运转的情况下,仍然指使生产车间照常生产,将大量废水直接排入公司北侧的五支河内,任其流进市区水源蟒蛇河,污染了市区两个自来水厂的取水点口,导致市区20多万居民饮用水停止达66小时40分钟,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讨论:A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为什么?
(1)主观方面
通说认为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这种过失表现为行为人对严重污染环境这一危害后果持有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心理状态,但是行为人对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害物质的行为通常是故意的。
(2)客观方面
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导致环境受到严重污染。
(3)本罪属于结果犯,只有造成了“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的,才能构成本罪。
(4)刑罚
2、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
《刑法》第339条第l款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违法国家规定”
主要是指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其配套法规中关于进口固体废物的管理规定。
(2)本罪属于行为犯,只要实施了非法处置固体废物的行为即构成犯罪既遂。
(3)主观方面
是故意,即明知是境外的固体废物,仍然违反国家规定,将其进境倾倒、堆放、处置。
(4)刑罚
3、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刑法》第339条第2款规定,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l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是指未经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查许可。
“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是指进口列入《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中的固体废物,并将其作为原料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
(2)本罪是结果犯,只有造成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才构成本罪。
(3)主观方面
行为人对未经许可本擅自进口固体废物是故意,但对由此造成的危害后果通常是过失。
(二)破坏自然资源类犯罪
1、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刑法》第340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2、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刑法》第341条第l款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l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案例6.4
A为了验证狗熊到底笨不笨,A携带浓硫酸到北京动物园熊山旁,借给熊喂食之机,将浓硫酸倒入熊口,先后导致五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棕熊和马熊被严重烧伤。动物园为了医治受伤的熊总共支付了三十多万元医药费,但仍然有三只熊留下了永久性的残疾。
讨论:A是否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提示:从野生动物资源国家所有权及《刑法》有关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客观方面两个角度进行分析。
(1)“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2)“非法猎捕”是指未经许可或违法许可证的规定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杀害”是指采用各种方法致使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死亡的行为。行为人只要实施了非法猎捕或者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中一种行为,就构成本罪;实施了两种行为的,仍为一罪,不实施并罚。
(3)本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非法猎捕杀害的行为即构成本罪,情节严重或数量较大只是量刑中的加重情节。
(4)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没有杀害的故意,而仅仅具有伤害的故意,则不构成本罪,而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3、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刑法》第341条第l款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是指对捕杀的野生动物的皮、毛、角、骨、肉等进行加工,制作成成品或者半成品的物品。
“非法”是指未经许可或违反许可证的规定从事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行为。
(2)本罪为选择性罪名。
(3)本罪为行为犯,只要实施了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行为即构成犯罪,不要求情节严重或数量较大。
(4)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或非法获利5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价值在20万元以上的或非法获利l0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4、非法狩猎罪
《刑法》第341条第2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1)本罪的对象是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之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如果非法猎捕的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之外的水生野生动物,则可能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非法狩猎野生动物20只以上的;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
5、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刑法》第342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非法占用”是指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者计划,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擅自将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或者改作其他用途。
(2)“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3)本罪是结果犯,要求具备“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后果。
6、非法采矿罪
《刑法》第343条第l款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罪是要求非法采矿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本罪。
7、破坏性采矿罪
《刑法》第343条第2款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是指行为人违反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本罪是结果犯,要求具备“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行为”,即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对于多次破坏性采矿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一年内多次破坏性采矿未经处理的,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数额累计计算。
8、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刑法》第344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珍贵树木”,包括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确定的具有重大历史纪念意义、科学研究价值或者年代久远的古树名木,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以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木。
“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是指除珍贵树木以外,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目录中所列的植物。
“非法采伐”是指没有取得采伐许可证而进行采伐或者违反许可证规定的面积、株数、树种进行采伐的行为。“毁坏”是指采用剥皮、砍枝、取脂使用等方式,使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死亡或者影响其正常生长的行为。
本罪属于行为犯,只要实施了非法采伐、毁坏的行为即构成犯罪。
9、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
《刑法》第344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罪是行为犯,有“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的行为即构成犯罪。
10、盗伐林木罪
《刑法》第345条第l款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是指未经国家林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采取秘密手段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林木的行为。
本罪的对象是他人所有的森林或林木,如果砍伐的是行为人自己所有的林木,则不构成本罪,而可能构成滥伐林木罪。
案例6.5
2010年6月,A因为准备盖房子打算砍伐一些白留山上的树,遂向林业部门申请办理了《林木采伐许可证》。后因为盖房预算增加,A就超过了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多 砍了20棵树。运输途中,被林业公安人员查获。经查,A多砍伐的树木总计15立方米。
讨论:A是否构成何种犯罪?为什么?
提示:从盗伐林木罪与滥伐林木罪的区别进行分析。
11、滥伐林木罪
《刑法》第345条第2款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滥伐”是指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或者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以滥伐林木罪论处。
本罪要求滥伐林木的行为必须达到“数量较大”的程度,才能构成本罪。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10一2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1000株为起点。
12、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刑法》第345条第3款规定,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而进行收购、运输。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犯罪。
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识记:
①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概念;
②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刑事责任;
③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立法模式;
④与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相关的犯罪;
⑤追究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刑事责任的程序。
领会:
①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构成要件特征;
②污染环境类犯罪的构成要件及刑罚;
③破坏自然资源类犯罪的构成要件及刑罚。
简单应用:
①正确认定破坏自然资源类犯罪;
②正确认定与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相关的犯罪。
综合应用:
正确认定污染环境类犯罪并量刑。
一、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概述
(一)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概念
1、定义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是指违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的规定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或开发利用自然资源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2、构成要件的特征
(1)客体:社会管理秩序;环境利益以及建立在环境利益之上的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
主要表现为污染环境和破坏自然资源两类行为,且通常要求以违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的规定为前提。
大多数属于结果犯,即要求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实际造成了环境污染或破坏的实际后果。
(3)主体
在我国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两类。实践中自然人构成的多是破坏自然资源类的犯罪,单位构成的多是污染环境类的犯罪。
(4)主观方面
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态。
3、刑罚的种类
(1)自由刑
包括拘役、管制、有期徒刑,其中适用最广泛的是有期徒刑。
(2)财产刑
包括罚金和没收财产。
《刑法》第六章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对各类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均规定了罚金刑,且采取了无限额罚金,即对罚金数额不做任何限制;
在没收财产方面,《刑法》仅在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中,针对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规定了没收财产。
(3)二者的适用关系
第一,复合制,即单处财产刑或自由刑与财产刑并处;
第二,必并制,即自由刑与财产刑并处;
第三,选处制,即单处自由刑或单处财产刑。
我国《刑法》规定的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刑事责任以复合制为主,必并制和选处制为辅。
若单位构成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则采取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二)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立法概况
世界各国关于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及其刑事责任的立法模式大体上有三种,即刑法典模式、附属刑法模式与特别刑法模式。
刑法典模式是指在刑法典中对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及其刑事责任进行规定的立法模式,这种模式在成文法国家较为普遍。
附属刑法模式是指在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中对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及其刑事责任进行规定的立法模式,这种模式以英美法系国家为代表。
特别刑法模式是指制定专门的法律对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及其刑事责任进行规定的立法模式,这种模式以日本的《公害罪法》为典型代表。
还有很多国家采取了混合型立法模式,即同时采用上述三种立法模式中的两种或三种模式。
我国的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及其刑事责任立法模式经历了从“刑法典+附属刑法+特别刑法”的混合型立法模式到刑法典模式的发展历程。
目前,我国《刑法》第六章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及相应的修正案共设立了15个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罪名,包括3个污染环境类犯罪: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l2个破坏自然资源类犯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狩猎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除了第六章第六节规定的“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外,我国《刑法》还在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和第九章的“渎职罪”中规定了相关的犯罪。
二、我国《刑法》关于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规定
(一)污染环境类犯罪
1、污染环境罪
《刑法》第338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例6.3
2012年2月,某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长A,在明知该公司污染物处理设施存在故障、不能正常运转的情况下,仍然指使生产车间照常生产,将大量废水直接排入公司北侧的五支河内,任其流进市区水源蟒蛇河,污染了市区两个自来水厂的取水点口,导致市区20多万居民饮用水停止达66小时40分钟,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讨论:A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为什么?
(1)主观方面
通说认为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这种过失表现为行为人对严重污染环境这一危害后果持有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心理状态,但是行为人对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害物质的行为通常是故意的。
(2)客观方面
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导致环境受到严重污染。
(3)本罪属于结果犯,只有造成了“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的,才能构成本罪。
(4)刑罚
2、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
《刑法》第339条第l款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违法国家规定”
主要是指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其配套法规中关于进口固体废物的管理规定。
(2)本罪属于行为犯,只要实施了非法处置固体废物的行为即构成犯罪既遂。
(3)主观方面
是故意,即明知是境外的固体废物,仍然违反国家规定,将其进境倾倒、堆放、处置。
(4)刑罚
3、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刑法》第339条第2款规定,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l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是指未经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查许可。
“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是指进口列入《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中的固体废物,并将其作为原料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
(2)本罪是结果犯,只有造成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才构成本罪。
(3)主观方面
行为人对未经许可本擅自进口固体废物是故意,但对由此造成的危害后果通常是过失。
(二)破坏自然资源类犯罪
1、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刑法》第340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2、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刑法》第341条第l款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l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案例6.4
A为了验证狗熊到底笨不笨,A携带浓硫酸到北京动物园熊山旁,借给熊喂食之机,将浓硫酸倒入熊口,先后导致五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棕熊和马熊被严重烧伤。动物园为了医治受伤的熊总共支付了三十多万元医药费,但仍然有三只熊留下了永久性的残疾。
讨论:A是否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提示:从野生动物资源国家所有权及《刑法》有关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客观方面两个角度进行分析。
(1)“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2)“非法猎捕”是指未经许可或违法许可证的规定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杀害”是指采用各种方法致使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死亡的行为。行为人只要实施了非法猎捕或者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中一种行为,就构成本罪;实施了两种行为的,仍为一罪,不实施并罚。
(3)本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非法猎捕杀害的行为即构成本罪,情节严重或数量较大只是量刑中的加重情节。
(4)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没有杀害的故意,而仅仅具有伤害的故意,则不构成本罪,而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3、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刑法》第341条第l款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是指对捕杀的野生动物的皮、毛、角、骨、肉等进行加工,制作成成品或者半成品的物品。
“非法”是指未经许可或违反许可证的规定从事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行为。
(2)本罪为选择性罪名。
(3)本罪为行为犯,只要实施了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行为即构成犯罪,不要求情节严重或数量较大。
(4)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或非法获利5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价值在20万元以上的或非法获利l0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4、非法狩猎罪
《刑法》第341条第2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1)本罪的对象是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之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如果非法猎捕的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之外的水生野生动物,则可能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非法狩猎野生动物20只以上的;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
5、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刑法》第342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非法占用”是指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者计划,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擅自将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或者改作其他用途。
(2)“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3)本罪是结果犯,要求具备“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后果。
6、非法采矿罪
《刑法》第343条第l款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罪是要求非法采矿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本罪。
7、破坏性采矿罪
《刑法》第343条第2款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是指行为人违反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本罪是结果犯,要求具备“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行为”,即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对于多次破坏性采矿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一年内多次破坏性采矿未经处理的,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数额累计计算。
8、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刑法》第344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珍贵树木”,包括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确定的具有重大历史纪念意义、科学研究价值或者年代久远的古树名木,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以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木。
“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是指除珍贵树木以外,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目录中所列的植物。
“非法采伐”是指没有取得采伐许可证而进行采伐或者违反许可证规定的面积、株数、树种进行采伐的行为。“毁坏”是指采用剥皮、砍枝、取脂使用等方式,使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死亡或者影响其正常生长的行为。
本罪属于行为犯,只要实施了非法采伐、毁坏的行为即构成犯罪。
9、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
《刑法》第344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罪是行为犯,有“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的行为即构成犯罪。
10、盗伐林木罪
《刑法》第345条第l款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是指未经国家林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采取秘密手段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林木的行为。
本罪的对象是他人所有的森林或林木,如果砍伐的是行为人自己所有的林木,则不构成本罪,而可能构成滥伐林木罪。
案例6.5
2010年6月,A因为准备盖房子打算砍伐一些白留山上的树,遂向林业部门申请办理了《林木采伐许可证》。后因为盖房预算增加,A就超过了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多 砍了20棵树。运输途中,被林业公安人员查获。经查,A多砍伐的树木总计15立方米。
讨论:A是否构成何种犯罪?为什么?
提示:从盗伐林木罪与滥伐林木罪的区别进行分析。
11、滥伐林木罪
《刑法》第345条第2款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滥伐”是指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或者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以滥伐林木罪论处。
本罪要求滥伐林木的行为必须达到“数量较大”的程度,才能构成本罪。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10一2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1000株为起点。
12、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刑法》第345条第3款规定,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而进行收购、运输。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