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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第三节(2)、第四节(1)

发布时间:2019-12-12 10:10来源:未知

(三)与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相关的犯罪
  1、环境监管失职罪
  《刑法》第408条规定,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客观方面
  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未依法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或未认真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2)犯罪主体
  是特殊主体,即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3)主观方面:过失
  2、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刑法》第151条第2款规定,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l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和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行为人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珍贵动物及其制品,或者在领海、内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上述物品的,也应当以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论处。
  3、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
  《刑法》第151条第3款规定,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和珍稀植物保护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邮寄、携带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行为人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或者在领海、内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上述物品的,也应当以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论处。
  【例题·多选题】我国1997年修改的新《刑法》设立的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包括(  )。
  A.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B.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C.非法猎捕和狩猎罪
  D.非法占用耕地罪
  E.破坏矿产资源罪
  [答疑编号506484060301]
 
 
【答案】ABCDE
【解析】本题考核我国《刑法》关于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规定。
 

  三、追究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刑事责任的程序
  1、移送。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权的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公私财产损失数额、人身伤亡和危害人体健康的后果、走私废物的数量、造成环境破坏的后果及其他违法情节等,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案件移送。
  2、侦查。
  公安机关对所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应当立案的,应当立案并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犯罪嫌疑人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
  3、审查起诉。
  侦查终结之后,公安机关应当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4、审判。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审理。

第四节 环境侵权的民事责任

  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识记:
  ① 环境侵权的概念;
  ② 生态破坏侵权的归责原则与构成要件;
  ③ 环境污染侵权的无过错责任原则;
  ④ 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的范围;
  ⑤环境侵权的诉讼时效。
  领会:
  ① 环境侵权的分类;
  ② 环境污染侵权的构成要件;
  ③ 环境污染侵权的免责事由;
  ④ 环境污染侵权中侵害排除的适用条件;
  ⑤ 环境侵权纠纷的行政处理;
  ⑥ 环境侵权诉讼的证据规则。
  简单应用:
  运用生态破坏侵权的法律规定认定侵权责任,处理侵权纠纷。
  综合应用:
  正确运用环境污染侵权的法律规定认定侵权责任,处理侵权纠纷。

  一、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概述
  (一)环境侵权的概念
  1、环境侵权概念的核心内涵
  第一,环境侵权的外在表现形式是排放污染物或损害环境,进而侵犯他人权利;
  第二,环境侵权侵犯的客体主要包括他人的财产权、人身权和环境权等。
  2、本书对环境侵权的定义
  因产业活动或其他人为原因导致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并对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环境权益或公共财产造成损害或有造成损害的危险,而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二)环境侵权的分类
  1、生态破坏侵权
  是指因开发利用土地、森林、草原、水、矿产、渔业、野生动植物等自然资源而造成生态破坏,进而对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环境权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损害的行为。
  2、环境污染侵权
  是指因向环境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污染,进而对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环境权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损害的行为。
  其中,量多面广、影响最大的环境污染侵权又是最重要的一类环境侵权,也是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中有关环境侵权规定的重点内容。
  3、二者的性质
  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环境污染侵权属于特殊侵权,适用不同于一般侵权的特殊归责原则与规则。而生态破坏侵权属于一般侵权,适用一般侵权的归责原则与规则。
  (三)环境侵权的民事责任
  1、定义
  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污染或破坏环境而侵害公共财产或他人人身权、财产权或环境权益构成侵权,而应当承担的民事方面的法律责任。
  2、法律依据
  (1)《民法通则》
  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这一规定肯定环境污染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要求以“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为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
  (2)环境污染防治法律法规
  第一,均明确了环境污染侵权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且与加害人是否符合公法上环境标准无关;
  第二,免责事由具有不一致性;
  第三,缺乏赔偿责任最高限额以及财务保证或担保、责任保险、赔偿或补偿基金等损害赔偿责任保障制度的规定。
  (3)《侵权责任法》
  第八章针对“环境污染责任"的特殊性问题,作了进一步的修正或者补充。
  A. 因果关系的举证
  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B. 共同侵权
  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
  C.第三人侵权
  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二、生态破坏侵权的民事责任
  (一)生态破坏侵权的归责原则与构成要件
  1、归责原则
  由于我国《民法通则》与《侵权责任法》等民事法律并未对生态破坏侵权进行专门规定。因此,生态破坏侵权适用关于一般侵权的规定,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2、构成要件
  (1)主观过错
  主要表现为行为人已经预见或者应当预见自己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行为会给他人造成损害,但仍然希望或放任这种损害后果发生,或者由于疏忽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主观心态。
  (2)违法性
  主要表现为行为人在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时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作为或者不作义务,侵犯了他人合法的民事权益。
  (3)损害后果
  一类是对国家、集体或他人的自然资源权利的侵害,如超量取水导致沿岸养殖户的损失。
  另一类是对他人自然资源权利之外的其他财产权、人身权或环境权益的侵犯。
  (4)因果关系
  是指行为人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
  (二)生态破坏侵权的免责事由
  1、概述
  (1)正当理由
  正当理由是指损害确系行为人的行为所致,但行为人的行为具有正当理由,从而阻却了侵害他人权益的违法性,如职务授权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受害人同意等。
  (2)外来原因
  是指损害表面上是行为人的行为所致,但实际上是由一个外在于行为之外的原因独立造成的,如不可抗力、受害人过错和第三人过错等。
  2、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既包括某些自然现象,如地震、台风等,也包括某些社会现象,如战争等。
  各国立法均将“不可抗力”作为一般侵权的免责事由。
  注意:作为免责事由,不可抗力必须是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
  3、受害人的过错
  受害人的过错,是指损害的发生或扩大并非因加害人的过错造成,而是由于受害人本身的故意或过失造成。
  实践中,还需要根据受害人过错的大小来决定是彻底免责还是减轻责任。通常来看,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侵权人可以免责;受害人过失造成损害的,侵权人可以减轻责任;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4、第三人原因
  第三人原因是指受害人损害的发生或扩大事由除受害人和侵权人之外的第三人造成的。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生态破坏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
  1、损害赔偿
  是适用最广泛的一种侵权责任方式;主要包括金钱赔偿和以恢复原状为代表的非金钱救济方式两种。
  2、侵害排除
  通过侵害排除这种事前预防性措施,可排除已产生的损害,并预防将来可能发生的损害,以及时抑制环境侵权行为。
  (四)破坏生态致国家或集体自然资源损害的民事责任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0条规定,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三、环境污染侵权的民事责任
  (一)环境污染侵权的特征
  1、主体的不平等性和不可互换性。
  2、加害行为在价值判断上的社会妥当性、合法性。
  环境污染侵权在性质上属于一种“合法或适法侵权”,是一种在一定限度内可以容许的危险。
  3、侵害状态的间接性、继续性、反复性、广阔性和累积性。
  4、环境污染侵权兼有私害性和公害性。
  (二)环境污染侵权的归责原则与构成要件
  1、归责原则
  因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65条明确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构成要件
  (1)污染行为
  表现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行为、排放噪声的行为、排放固体废物的行为、向土壤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向海洋排放污染物的行为等。
  (2)损害后果
  通常表现为,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环境权益或公共财产权。
  自20世纪九十年代以来,生态环境本身所遭受的损害作为一种新型的损害被一些国家的立法或国际条约所承认。
  (3)因果关系
  综合各国立法与司法实践看,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置、因果关系推定等法律上的技术性方法,得到大量运用和肯定。
  (三)环境污染侵权的免责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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