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第四节(2)
发布时间:2019-12-12 10:12来源:未知
(三)环境污染侵权的免责事由
1、不可抗力
(1)法律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29条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完全由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2条规定:“完全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经过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造成污染损害的有关责任者免予承担责任:(一)战争;(二)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63条规定:“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大气污染损失的,免于承担责任”;
《水污染防治法》第85条第2款规定:“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水污染损害的,排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案例6.6 -
A矿业公司在矿山附近堆放了大量尾矿,且未按照法律规定采取防护措施。某日,A公司所在地降下了百年不遇的大暴雨,巨大的山洪把A公司随意堆放的尾矿冲到邻近的水库中,导致严重的污染事故,水库中几百万斤鱼死亡,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0万元。养殖户要求A公司赔偿损失,A公司以不可抗力为由予以拒绝。
讨论:A公司的抗辩是否成立?
2、受害人过错
通常情况下,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排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损害是由受害人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减轻排污方的赔偿责任。
案例6.7
某日,A发现自己在河里网箱养六个月的鱼大量死亡。经短暂暗自调查,A发现死鱼与B化工厂违法排污有关。A为了多获得赔偿,A就连夜购买了几十箱鱼放入其养殖区域,几天之后,这些新买的鱼也全部死亡。
讨论:A可以要求B化工厂赔偿何种损失?
3、关于第三人行为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8条、《水污染防治法》第85条第4款等法律的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案例6.8
A化工厂的生产废水收集在废水池中待处理后排放。2010年9月5日,B在受托对A的废水池维修时损坏了防渗层,导致大量未经处理的废水渗入地下。数月后,厂区周边农作物大面积死亡,牲畜也开始大量死亡。受害人要求A承担赔偿责任,但A认为损害是由B造成的,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讨论:A的主张是否成立?
(四)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
1、侵害排除
环境污染侵权中侵害的排除的适用需综合考虑权利不可侵原则和原因行为的社会妥当性、合法性、有用性、价值性等因素。
环境侵害排除的法律构成要件除了权利受害外,须同时具有侵害的不合理性。
2、损害赔偿
(1)财产损害
包括因环境污染事故和事件直接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
国家财产损害主要包括国有耕地、林地、湿地和草地等生产性资产的直接产品损失;
单位财产损害主要包括国有和集体单位所有的固定资产和产品、半成品等其他资产的损害;
个人财产损害主要包括个人所有的渔产品、农作物、畜禽和房屋等资产的损害。
(2)人身损害
包括环境污染受害人因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受害人伤
残所增加的必要费用、因丧失劳动能力的收入损失、残疾赔偿金、残疾者被抚养人生活费、受害人死亡的丧葬费、死亡者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
(3)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社会化。
主要是指将环境侵权行为所生损害视为社会损害,使侵权损害赔偿制度与责任保险、社会安全体制等密切衔接,通过高度设计的损害填补制度,由社会上多数人承担和消化损害,从而使损害填补不再是单纯的私法救济,既可及时、充分地救助受害人,维持社会稳定,又可避免加害人因赔偿负担过重而破产,保护经济发展。
包括财务保证或担保、责任保险、行政补偿制度等。
(五)污染环境致国家或集体自然资源损害的民事责任
从美国以及欧盟国家的生态损害赔偿立法与实践看,生态损害主要还是以替代成本为依据进行计算的,费用范围主要包括生态损害中的使用价值与非使用价值损失、过渡期(期间)损失以及评估与方案研究费用等。
案例6.9
A公司的油田作业区B平台和C平台先后发生两起溢油事故,导致大量原油泄漏在中国海域。附近的海洋部门闻讯后立即组织清除油污。在清除工作结束之后,海洋部门除了要求A公司支付清污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之外,还要求它赔偿原油泄漏造成海洋生态破坏和水产资源造成的损失。A公司同意赔偿清除及其他相关费用,但拒绝赔偿油污给海洋生态造成破坏导致的损失,认为并无法律依据。
讨论:海洋部门是否可以要求A公司赔偿其油污造成海洋生态破坏所导致的损失?
实践中,包括国家海洋局在内的多个海洋环境监督管理部门已经据此对导致海洋生态损害的污染者提起过生态损害赔偿要求。
2011年5月25日,环境保护部发布了《关于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对环境染损害进行定量化评估,将污染修复与生态恢复费用纳入环境损害赔偿范围,科学、合理确定损害赔偿数额与行政罚款数额,有助于真实体现企业生产的环境成本,强化企业环境责任,增强企业的环境风险意识,从而在根本上有利于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突出问题,改变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经济增长方式”。
四、环境侵权纠纷的解决方式
(一)环境侵权纠纷的行政处理
1、环境侵权纠纷行政处理的意义
与民事诉讼程序相比,行政处理机制在解决环境侵权纠纷方面具有显著意义:
第一,行政处理制度能够正视当事人间因社会的、经济的地位差异性产生的能力差异所造成的实质不平等现象,保障当事人权利的公平性。
第二,纠纷行政处理程序所需费用主要由国库负担,减轻了当事人的负担。
第三,行政纠纷处理程序通常较为简便,有利于迅速而妥善地解决环境侵权纠纷。
2、我国关于环境侵权纠纷行政处理的法律规定
根据《环境保护法》第41条的规定,环境污染侵权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于1992年1月31日以《关于正确理解和执行(环境保护法)第41条第2款的答复》,因环境污染损害引起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因环境污染损害引起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所作的处理,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这是民事纠纷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诉讼,不能以作出处理决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案例6.10
A果园里的果树由于受到B公司排放的大气污染物的污染大量死亡,按照市价计算,损失超过100万元。B公司申请环保部门调解本案。环保部门经过调解后作出调解决定,要求B公司赔偿A 80万元。 A认为环保部门偏袒B公司,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环保部门的处理决定。
讨论:A对于环保部门的调解决定不服,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在我国的单项自然资源法中,也有一些关于纠纷行政处理机制的规定,但大多关于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的行政处理规定。此外,我国在《水法》第57条规定了水事纠纷的行政处理程序。
(二)环境侵权诉讼
1、环境侵权诉讼的一般程序
环境侵权受害人认为自己的人身权或财产权受到侵害的,可以以污染者为被告向侵权行为发生地或损害结果地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提交起诉状时,应当同时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
人民法院对于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必须立案受理。
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之前,可以先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当事人如果不服判决,可以在15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为终审判决。
2、环境污染侵权诉讼的特殊规定
(1)特别诉讼时效
《环境保护法》第42条明确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海商法》第265条规定:“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3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6年”。
(2)特殊的证据规则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规定:“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通说认为,司法解释的这条规定在环境侵权诉讼中确立了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置。
此后,我国的单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均沿用了司法解释的规定。
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86条规定“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水污染防治法》第87条规定“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排污方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66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案例6.11
A工厂的排污管道直接通往B河。某日B河下游的C养殖场鱼虾大量死亡,C养殖场认为鱼虾死亡系A工厂排放的污水所致,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工厂赔偿损失。A工厂否认C养殖场的主张,认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当由C养殖场举证证明养殖场鱼虾是被其排放的污水毒死的,否则就可以不用承担赔偿责任。C养殖场主张应当由A工厂承担举证责任,证明鱼虾不是A工厂排放的污水毒死的。
讨论:本案中的因果关系事项应当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此外,为增强污染受害人在污染行为、损害后果方面的举证能力,我国单项污染防治法还规定了环境监测机构提供监测数据的义务,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87条规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当事人可以委托环境监测机构提供监测数据。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接受委托,如实提供有关监测数据”;《水污染防治法》第89条规定“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当事人可以委托环境监测机构提供监测数据。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接受委托,如实提供有关监测数据”。
【例题·案例分析题】某甲家住二楼,楼下为一餐厅。该餐厅每天排放大量的油烟致使某甲长期无法开窗户通风,某甲装在二楼外墙的空调散热器由于长期被油烟熏,已经无法正常使用,于是向环保部门投诉,要求予以处理。经环保部门检测,该餐厅油烟排放没有超过排放标准。经甲要求,环保部门对此纠纷进行调解,但是因餐厅坚持认为自己排放未超过标准不应赔偿而未果。后环保部门作出决定,要求餐厅赔偿甲2000元经济损失,餐厅不服,以环保局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环保局的处理决定。
问:(1)餐厅不予赔偿的理由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疑编号506484060401]
(2)法院是否受理此案?为什么?
[答疑编号506484060402]
【答案要点】
(1) 正确。环保部门对双方的环境纠纷只能作为居间调解的作用,通过调解方式,达成协议,解决纠纷。而不能以决定的方式要求餐厅赔偿损失。
(2)法院不应受理此案。一方当事人不服调解处理的,可以向法院起诉,但是以民事纠纷提起诉讼,而不能以作出处理决定的环保部门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理:是依照当事人的请求,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对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作出调解处理。这种“处理”,立法原意是行政调解,而不是行政裁决。
性质上属于行政机关居间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益争议,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通过调解方式,达成协议,解决纠纷。它既不是行政裁决,也不是行政处理决定。它对双方当事人均无强制约束力和强制执行力。
一方当事人不服调解处理,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仍以民事纠纷进行审理,而不能以作出处理决定的环保行政部门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总结: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是法律责任制度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中的具体体现,是指因实施了违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行为、造成生态破坏或环境污染,依据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包括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责任可以分为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处分与行政处罚两大类。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般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产整顿,责令停产、停业、关闭,暂扣、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件,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拘留七种。罚款是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处罚中最常用的处罚方式。责令停产、停业、关闭的处罚只能由各级人民政府作出,行政拘留的处罚只能由公安机关作出,其他的行政处罚由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机关根据各自的权限范围具体实施。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处罚的程序包括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三种。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通过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两种途径寻求救济。行政处分包括六种,即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对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机关公务员给予处分,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决定。受到处分的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核或者申诉。
我国《刑法》第六章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及相应的修正案共设立了l5个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罪名,包括3个污染环境类犯罪: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l2个破坏自然资源类犯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狩猎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在我国,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污染环境和破坏自然资源两类行为,且通常要求以违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的规定为前提。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主体在我国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两类。实践中自然人构成的多是破坏自然资源类的犯罪,单位构成的多是污染环境类的犯罪。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主观方面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态。针对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自由刑包括拘役、管制、有期徒刑,其中适用最广泛的是有期徒刑。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财产刑包括罚金和没收财产。若单位构成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则采取双罚制,即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分别定罪量刑,但对单位只能判处罚金。
环境侵权分为生态破坏侵权与环境污染侵权两大类。环境污染侵权属于特殊侵权,生态破坏侵权属于一般侵权。因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环境污染侵权的构成要件包括损害后果、污染行为以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环境污染侵权的免责事由包括不可抗力、与受害人过错。在我国,环境污染对生态环境本身造成的损害,可以视为对国家财产权的侵害,由国家向污染者主张损害赔偿责任。环境污染侵权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的行政处理属于调解,而有关土地与草原所有权、使用权争议的行政处理属于行政裁决。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为增强污染受害人在污染行为、损害后果方面的举证能力,我国单项污染防治法还规定了环境监测机构提供监测数据的义务。
1、不可抗力
(1)法律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29条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完全由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2条规定:“完全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经过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造成污染损害的有关责任者免予承担责任:(一)战争;(二)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63条规定:“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大气污染损失的,免于承担责任”;
《水污染防治法》第85条第2款规定:“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水污染损害的,排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案例6.6 -
A矿业公司在矿山附近堆放了大量尾矿,且未按照法律规定采取防护措施。某日,A公司所在地降下了百年不遇的大暴雨,巨大的山洪把A公司随意堆放的尾矿冲到邻近的水库中,导致严重的污染事故,水库中几百万斤鱼死亡,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0万元。养殖户要求A公司赔偿损失,A公司以不可抗力为由予以拒绝。
讨论:A公司的抗辩是否成立?
2、受害人过错
通常情况下,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排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损害是由受害人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减轻排污方的赔偿责任。
案例6.7
某日,A发现自己在河里网箱养六个月的鱼大量死亡。经短暂暗自调查,A发现死鱼与B化工厂违法排污有关。A为了多获得赔偿,A就连夜购买了几十箱鱼放入其养殖区域,几天之后,这些新买的鱼也全部死亡。
讨论:A可以要求B化工厂赔偿何种损失?
3、关于第三人行为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8条、《水污染防治法》第85条第4款等法律的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案例6.8
A化工厂的生产废水收集在废水池中待处理后排放。2010年9月5日,B在受托对A的废水池维修时损坏了防渗层,导致大量未经处理的废水渗入地下。数月后,厂区周边农作物大面积死亡,牲畜也开始大量死亡。受害人要求A承担赔偿责任,但A认为损害是由B造成的,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讨论:A的主张是否成立?
(四)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
1、侵害排除
环境污染侵权中侵害的排除的适用需综合考虑权利不可侵原则和原因行为的社会妥当性、合法性、有用性、价值性等因素。
环境侵害排除的法律构成要件除了权利受害外,须同时具有侵害的不合理性。
2、损害赔偿
(1)财产损害
包括因环境污染事故和事件直接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
国家财产损害主要包括国有耕地、林地、湿地和草地等生产性资产的直接产品损失;
单位财产损害主要包括国有和集体单位所有的固定资产和产品、半成品等其他资产的损害;
个人财产损害主要包括个人所有的渔产品、农作物、畜禽和房屋等资产的损害。
(2)人身损害
包括环境污染受害人因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受害人伤
残所增加的必要费用、因丧失劳动能力的收入损失、残疾赔偿金、残疾者被抚养人生活费、受害人死亡的丧葬费、死亡者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
(3)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社会化。
主要是指将环境侵权行为所生损害视为社会损害,使侵权损害赔偿制度与责任保险、社会安全体制等密切衔接,通过高度设计的损害填补制度,由社会上多数人承担和消化损害,从而使损害填补不再是单纯的私法救济,既可及时、充分地救助受害人,维持社会稳定,又可避免加害人因赔偿负担过重而破产,保护经济发展。
包括财务保证或担保、责任保险、行政补偿制度等。
(五)污染环境致国家或集体自然资源损害的民事责任
从美国以及欧盟国家的生态损害赔偿立法与实践看,生态损害主要还是以替代成本为依据进行计算的,费用范围主要包括生态损害中的使用价值与非使用价值损失、过渡期(期间)损失以及评估与方案研究费用等。
案例6.9
A公司的油田作业区B平台和C平台先后发生两起溢油事故,导致大量原油泄漏在中国海域。附近的海洋部门闻讯后立即组织清除油污。在清除工作结束之后,海洋部门除了要求A公司支付清污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之外,还要求它赔偿原油泄漏造成海洋生态破坏和水产资源造成的损失。A公司同意赔偿清除及其他相关费用,但拒绝赔偿油污给海洋生态造成破坏导致的损失,认为并无法律依据。
讨论:海洋部门是否可以要求A公司赔偿其油污造成海洋生态破坏所导致的损失?
实践中,包括国家海洋局在内的多个海洋环境监督管理部门已经据此对导致海洋生态损害的污染者提起过生态损害赔偿要求。
2011年5月25日,环境保护部发布了《关于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对环境染损害进行定量化评估,将污染修复与生态恢复费用纳入环境损害赔偿范围,科学、合理确定损害赔偿数额与行政罚款数额,有助于真实体现企业生产的环境成本,强化企业环境责任,增强企业的环境风险意识,从而在根本上有利于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突出问题,改变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经济增长方式”。
四、环境侵权纠纷的解决方式
(一)环境侵权纠纷的行政处理
1、环境侵权纠纷行政处理的意义
与民事诉讼程序相比,行政处理机制在解决环境侵权纠纷方面具有显著意义:
第一,行政处理制度能够正视当事人间因社会的、经济的地位差异性产生的能力差异所造成的实质不平等现象,保障当事人权利的公平性。
第二,纠纷行政处理程序所需费用主要由国库负担,减轻了当事人的负担。
第三,行政纠纷处理程序通常较为简便,有利于迅速而妥善地解决环境侵权纠纷。
2、我国关于环境侵权纠纷行政处理的法律规定
根据《环境保护法》第41条的规定,环境污染侵权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于1992年1月31日以《关于正确理解和执行(环境保护法)第41条第2款的答复》,因环境污染损害引起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因环境污染损害引起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所作的处理,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这是民事纠纷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诉讼,不能以作出处理决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案例6.10
A果园里的果树由于受到B公司排放的大气污染物的污染大量死亡,按照市价计算,损失超过100万元。B公司申请环保部门调解本案。环保部门经过调解后作出调解决定,要求B公司赔偿A 80万元。 A认为环保部门偏袒B公司,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环保部门的处理决定。
讨论:A对于环保部门的调解决定不服,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在我国的单项自然资源法中,也有一些关于纠纷行政处理机制的规定,但大多关于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的行政处理规定。此外,我国在《水法》第57条规定了水事纠纷的行政处理程序。
(二)环境侵权诉讼
1、环境侵权诉讼的一般程序
环境侵权受害人认为自己的人身权或财产权受到侵害的,可以以污染者为被告向侵权行为发生地或损害结果地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提交起诉状时,应当同时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
人民法院对于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必须立案受理。
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之前,可以先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当事人如果不服判决,可以在15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为终审判决。
2、环境污染侵权诉讼的特殊规定
(1)特别诉讼时效
《环境保护法》第42条明确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海商法》第265条规定:“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3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6年”。
(2)特殊的证据规则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规定:“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通说认为,司法解释的这条规定在环境侵权诉讼中确立了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置。
此后,我国的单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均沿用了司法解释的规定。
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86条规定“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水污染防治法》第87条规定“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排污方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66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案例6.11
A工厂的排污管道直接通往B河。某日B河下游的C养殖场鱼虾大量死亡,C养殖场认为鱼虾死亡系A工厂排放的污水所致,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工厂赔偿损失。A工厂否认C养殖场的主张,认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当由C养殖场举证证明养殖场鱼虾是被其排放的污水毒死的,否则就可以不用承担赔偿责任。C养殖场主张应当由A工厂承担举证责任,证明鱼虾不是A工厂排放的污水毒死的。
讨论:本案中的因果关系事项应当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此外,为增强污染受害人在污染行为、损害后果方面的举证能力,我国单项污染防治法还规定了环境监测机构提供监测数据的义务,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87条规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当事人可以委托环境监测机构提供监测数据。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接受委托,如实提供有关监测数据”;《水污染防治法》第89条规定“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当事人可以委托环境监测机构提供监测数据。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接受委托,如实提供有关监测数据”。
【例题·案例分析题】某甲家住二楼,楼下为一餐厅。该餐厅每天排放大量的油烟致使某甲长期无法开窗户通风,某甲装在二楼外墙的空调散热器由于长期被油烟熏,已经无法正常使用,于是向环保部门投诉,要求予以处理。经环保部门检测,该餐厅油烟排放没有超过排放标准。经甲要求,环保部门对此纠纷进行调解,但是因餐厅坚持认为自己排放未超过标准不应赔偿而未果。后环保部门作出决定,要求餐厅赔偿甲2000元经济损失,餐厅不服,以环保局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环保局的处理决定。
问:(1)餐厅不予赔偿的理由是否正确?为什么?

(2)法院是否受理此案?为什么?

【答案要点】
(1) 正确。环保部门对双方的环境纠纷只能作为居间调解的作用,通过调解方式,达成协议,解决纠纷。而不能以决定的方式要求餐厅赔偿损失。
(2)法院不应受理此案。一方当事人不服调解处理的,可以向法院起诉,但是以民事纠纷提起诉讼,而不能以作出处理决定的环保部门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理:是依照当事人的请求,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对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作出调解处理。这种“处理”,立法原意是行政调解,而不是行政裁决。
性质上属于行政机关居间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益争议,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通过调解方式,达成协议,解决纠纷。它既不是行政裁决,也不是行政处理决定。它对双方当事人均无强制约束力和强制执行力。
一方当事人不服调解处理,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仍以民事纠纷进行审理,而不能以作出处理决定的环保行政部门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总结: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是法律责任制度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中的具体体现,是指因实施了违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行为、造成生态破坏或环境污染,依据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包括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责任可以分为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处分与行政处罚两大类。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般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产整顿,责令停产、停业、关闭,暂扣、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件,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拘留七种。罚款是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处罚中最常用的处罚方式。责令停产、停业、关闭的处罚只能由各级人民政府作出,行政拘留的处罚只能由公安机关作出,其他的行政处罚由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机关根据各自的权限范围具体实施。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处罚的程序包括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三种。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通过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两种途径寻求救济。行政处分包括六种,即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对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机关公务员给予处分,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决定。受到处分的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核或者申诉。
我国《刑法》第六章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及相应的修正案共设立了l5个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罪名,包括3个污染环境类犯罪: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l2个破坏自然资源类犯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狩猎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在我国,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污染环境和破坏自然资源两类行为,且通常要求以违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的规定为前提。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主体在我国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两类。实践中自然人构成的多是破坏自然资源类的犯罪,单位构成的多是污染环境类的犯罪。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主观方面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态。针对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自由刑包括拘役、管制、有期徒刑,其中适用最广泛的是有期徒刑。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财产刑包括罚金和没收财产。若单位构成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则采取双罚制,即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分别定罪量刑,但对单位只能判处罚金。
环境侵权分为生态破坏侵权与环境污染侵权两大类。环境污染侵权属于特殊侵权,生态破坏侵权属于一般侵权。因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环境污染侵权的构成要件包括损害后果、污染行为以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环境污染侵权的免责事由包括不可抗力、与受害人过错。在我国,环境污染对生态环境本身造成的损害,可以视为对国家财产权的侵害,由国家向污染者主张损害赔偿责任。环境污染侵权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的行政处理属于调解,而有关土地与草原所有权、使用权争议的行政处理属于行政裁决。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为增强污染受害人在污染行为、损害后果方面的举证能力,我国单项污染防治法还规定了环境监测机构提供监测数据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