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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第二节

发布时间:2019-12-12 10:16来源:未知

第二节 环境与资源的国际法律保护

  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识记:
  ① 控制越界大气污染的国际条约;
  ②外层空间利用和保护的国际条约;
  ③海洋环境保护的国际条约与主要国际组织;
  ④淡水资源保护利用的国际条约;
  ⑤放射性物质管制的国际条约;
  ⑥危险化学品和农药国际贸易管制的国际条约;
  ⑦持久有机污染物管制的国际条约;
  ⑧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和开发利用的国际条约;
  ⑨迁徙物种保护的国际条约;
  ⑩生境保护的国际条约。
  领会:
  ① 臭氧层保护的国际条约;
  ② 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国际条约;
  ③ 控制危险废弃物越境转移的国际条约;
  ④ 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国际条约;
  ⑤ 濒危物种贸易管制的国际条约;
  ⑥ 南极保护的国际条约;
  ⑦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的国际条约。

  一、大气环境
  (一)跨界大气污染
  1、预防和治理跨界大气污染的条约最初以双边条约为主,直到1979年才制定了第一个旨在解决跨界大气污染的区域性多边条约《远程跨界大气污染公约》
  该公约要求缔约方限制、尽可能逐渐减少并防止大气污染,制定有关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政策和战略,交换有关协定污染物排放的数据、国内政策和工业发展的重大变化及其潜在的影响、科学活动和技术措施等方面的信息。
  2、从l984年到l999年间,缔约方在公约的框架下先后签订了8个议定书和2个修正案,将公约义务进一步细化,并陆续增加规定了需要严格监控和减排的大气污染物。
  3、到目前为止,除欧洲和北美洲外,其他各洲尚未建立这样严格的区域性的控制跨界大气污染、保护大气环境的法律体系。
  4、目前保护大气环境的国际法律发展趋势是将大气环境保护、臭氧层保护和应对气候变化三者结合起来。
  (二)臭氧层
  1、1985年3月22日,在维也纳召开的外交大会达成了《维也纳臭氧层保护公约》
  该公约的宗旨是保护人类健康和生存环境,防止人类活动对臭氧层的改变或可能的改变所造成的不利影响;国际社会应采取一致的措施,控制已发现的、对臭氧层的不利影响的人类活动;鼓励合作科学研究和系统的观测;鼓励法律、科学和技术的信息交流。
  2、1987年9月16日在蒙特利尔举行的第一次缔约方大会通过了《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简称《蒙特利尔议定书》)
  该议定书分别经1990年的《伦敦修正》、l992年的《哥本哈根修正》、1997年的《蒙特利尔修正》和l999年的《北京修正》四次修正后,受控物质已增加到l25种。
  3、《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和《蒙特利尔议定书》是国际环境条约历史上的一个里程碑。
  一方面,它在义务设定及其前提、履约机制和决策程序等方面都有所创新;另一方面,其实施效果良好,有的缔约方甚至提前实现了减量和淘汰目标。2007年,第19次缔约方大会决定在2030年前停止生产氢氯氟烃。
  (三)全球气候变化
  1、l991年初,根据联合国大会决议成立了政府间谈判委员会。l992年6月,在里约会议上《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开放签署。
  公约的宗旨是将大气温室气体的浓度稳定在不对气候系统造成危险干扰的水平上;确保粮食生产不受到威胁;使经济以可持续的方式运行。公约要求缔约方为今世和后代的利益,在公平的基础上,根据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承担保护气候系统的责任;对于发展中国家的特殊需要和特殊情况应给予充分的考虑。缔约方应采取谨慎措施以预见、防止和减少致使气候变化的原因,缓和气候变化的不利影响。
  2、1995年,公约缔约方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柏林授权”。根据这一授权,1997年12月11日在日本京都通过了《京都议定书》,并于1998年3月16日开放签署。
  议定书主要的成就是:第一,在附件A中明确列出了温室气体名录、产生温室气体的能源部门和类别。第二,在附件B中列出了承诺排放量限制或消减的39个公约附件一缔约方的名录。
  3 、由于《京都议定书》的第一承诺期于2012年底到期,“后京都时代”的第二期(2012年底以后)减排安排成为了历次缔约方大会谈判的重点。

  二、海洋和淡水
  (一)海洋
  1、20世纪中叶,海洋环境保护条约主要关注的是海洋渔业资源的养护和管理。
  2、1954年的《国际防止海上油污公约》(简称《油污公约》)是第一个旨在防止海洋污染的国际条约。由于该公约适用范围有限,国际社会于l973年签订了《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并于1978年签订了一个议定书(二者被简称为((73/78船污公约》),对船舶污染进行了相对完整的规范。
  3、以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签订为标志,海洋环境保护的条约体系基本建成,后日臻完善。
  4、根据其适用的范围,海洋环境保护条约可以分为全球性海洋环境保护条约(如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区域性海洋环境保护条约(如1982年《红海及亚丁湾环境保全区域公约》)。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被称为“海洋法典”,是国际海洋法规则和制度的基础。
  5、根据条约的内容,海洋环境保护条约可以分为一般性框架条约(如《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针对海洋环境保护与保全的具体问题的专门性条约。
  后者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第一,防止船舶污染的《73/78船污公约》。第二,防止海洋倾废的l972年《防止倾倒废弃物和其他物质引起海洋污染公约》(简称《伦敦倾废公约》)及l996年《议定书》。第三,防止陆源污染的法律文件。第四,油污事故干预及应急的1969年《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故公约》、1973年《干预公海非油类物质污染议定书》和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第五,有关损害赔偿责任的l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1971年《关于设立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公约》和l996年《海上运输危险和有毒物质损害责任及赔偿的国际公约》。第六,海洋生物资源养护的条约。
  6、三个主要的条约管理机构
  第一,国际海事组织。该组织于1948年3月6 日在日内瓦成立,其宗旨主要是防止海洋作业中各种船舶造成海洋污染。
  第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该组织的宗旨主要是评估和解决在环境领域现有的和正在出现的重大问题;促进环境方面的国际合作;促进制定国际环境法律;制定区域环境规划等。
  第三,联合国粮农组织。该组织主要负责制定有关渔业资源的保护与开发的规则。
  (二)淡水
  1、早期的国际法规则主要是有关船舶在跨界河流航行的规则,多见于针对具体江河湖泊的双边或区域性条约或国际文件当中。
  2、1966年在国际法协会主持下制定的《国际河流利用规则》(简称《赫尔辛基规则》)尽管不具有法律拘束力,但已经成为这方面最早、最经常被引用的国际文件。该规则第一次全面地对当时已有的相关国际法规则作了编纂,同时对国际河流的利用提出了指导性原则。
  3、1992年在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的支持下,欧洲国家签订了《保护和利用跨界水道和国际湖泊的公约》(简称l992《水道公约》)。
  4、目前在淡水领域的多边条约是联合国主持下起草的《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法公约》。1997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国际法委员会提交的公约草案,但该公约至今尚未生效。公约的宗旨是实现国际水道的利用、开发、养护、管理和保护,为了当代和后代的利益促进国际水道的最佳和可持续的利用。

  三、危险废弃物和有毒有害物质
  (一)危险废弃物的国际法律管制
  1、 废弃物的国际管制方面最重要条约的是1989年签订的《控制危险废弃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简称《巴塞尔公约》)。
  公约的宗旨是力图使危险废弃物的产生减少到最低程度,并使其越境转移减少到最低程度,确保对它们实施环境无害化的管理和处置,包括尽可能地在接近废弃物产生源的地方进行处置和回收,帮助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轨国家对其危险废弃物和其他废弃物进行环境无害化管理。
  2、1999年12月10日,公约缔约方签订了《危险废弃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所造成损害的责任和赔偿问题的议定书》。议定书的目的是确保在危险废弃物及其他废弃物越境转移和处置造成损害时,作出充分和迅速的赔偿。
  3、关于一般废弃物的回收利用问题,除了经济合作组织和欧盟作出了规定外,目前尚无全球性条约。
  4、废弃物的处置方法主要包括向海洋、河流、湖泊、空气排放,焚烧和土地填埋等。一些国际条约在限制或禁止某些废物处置方法方面制定了比较具体的规则。
  5、在海洋排放废物(包括海洋倾废、海上焚烧和通过船舶排放)方面,1972年《伦敦倾废公约》和其他有关条约;l996年《伦敦议定书》和其他的条约;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和l978年《议定书》(简称((73/78船污公约》) 。
  6、 在向河流、湖泊排放废物或土地填埋方面,主要由国内法进行规范,部分国际条约作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
  7、在特定地区处置废弃物方面,国际条约也有所限定,
  (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国际法律管制
  1、放射性物质的国际法律管制
  关于放射性物质的国际管制始于l955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设立核放射效果科学委员会的决议。l957年国际原子能机构成立,专门负责管理全球民用核活动。由于核物质和核活动的高度危险性,国际社会很早就建立了国际法律管制体系,签订了一系列的管制公约。
  1979年的《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是国际上旨在保护核材料的合法储存、运输和使用的法律规范体系。1994年的《核安全公约》是国际上关于实现和维持核设施安全的法律规范体系。
  前苏联切尔诺贝利核电站核事故由发生以后,国际社会在国际原子能机构的主持下签订了两个国际公约,一个是《核事故或辐射紧急情况及早通报公约》(简称《通报公约》),它是国际上关于核事故通报的法律规范体系;另一个是《核事故或辐射紧急援助公约》(简称《援助公约》),它是国际上关于发生核事故或辐射紧急情况时向发生事故的国家迅速提供援助的法律规范体系。
  在核损害民事赔偿责任方面,1960年7月29日在法国的巴黎签订了《核能领域第三方赔偿责任公约》(简称《巴黎公约》)。该公约是国际上第一个规范核损害民事责任的国际公约,但其缔约方主要以欧洲国家为主。公约的目的是协调缔约国国内有关核损害民事责任的国内立法。
  【例题·单选题】国际上关于实现和维持核设施安全的法律规范体系是(  )。
  A.《核安全公约》        B.《禁止核试验条约》
  C.《核事故或辐射紧急援助公约》 D.《核材料实质保护公约》
  [答疑编号506484070201]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核安全公约》。1994年的《核安全公约》是国际上关于实现和维持核设施安全的法律规范体系。
 
  2、危险化学品和农药国际贸易的管制
  20世纪80年代中期,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和粮农组织对一些常用但是毒性大的化学品和农药建立了自愿性的事先知情同意制度;1998年的《关于国际贸易中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的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公约》(简称《鹿特丹公约》)将自愿性质的事先知情同意制度变为强制性的制度。
  公约管制的化学品最初有27种,其中26种主要用于农药, l998年9月又增加了4种。随着《鹿特丹公约》的发展,管制名单还会逐步加长。
  3、持久有机污染物的管制
  2001年《关于持久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是国际上关于减少和最终消除持久有机污染物的法律规范体系。公约旨在与1989年《巴塞尔公约》、1998年《鹿特丹公约》共同建立一个对危险化学品的“从摇篮到坟墓”全程管制体系。
  公约的宗旨是为了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减少持久有机污染物的排放并最终消除持久有机污染物的排放。谨慎原则是该公约的基础和指导原则并贯穿始终。

  四、生物多样性
  (一)生物多样性保护
  1、关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国际法律体系主要是以l992年《生物多样性公约》为基础的条约体系,其宗旨是保护生物多样性、持久使用其组成部分以及公平合理分享由利用遗传资源而产生的惠益。
  2、 2000年1月29日,公约的缔约方签订了《生物多样性公约的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简称《生物安全议定书》或《卡塔赫纳议定书》)议定书的宗旨是依据谨慎原则,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防范因改性活生物体的越境转移、处理和使用而可能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持续使用以及对人类健康所带来的不利影响。
  议定书旨在解决的核心问题是科学不确定性以及如何在国际环境条约中处理科学不确定性,因此它被称为“谨慎原则的宣言”。
  (二)海洋生物资源保护
  除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一般性条约的原则性规定外,至今尚无全面保护海洋生物资源的条约,只有数量众多的、零散的、针对特定物种养护的条约和文件。
  (三)对特定物种的保护
  1、濒危物种国际贸易
  为了切实保护濒危动植物物种,l973年在华盛顿签订了《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公约的宗旨是通过国际合作确保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国际贸易不至于威胁相关物种的生存,避免对这些物种的过度开发和利用。
  公约根据不同种类野生动植物的濒危程度,采取了分类控制措施:列入附录一的动植物属于受到灭绝威胁的物种,除有限的豁免外,禁止野外捕捉、采集和国际贸易;列入附录二的动植物属于如果不限制贸易就面临灭绝威胁的物种,缔约国可以通过许可证控制其贸易;列入附录三的动植物属于已经列入缔约方国家保护名录的物种,缔约方要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
  【例题·单选题】1973年通过的《濒危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所采取的主要的实施手段和方法是( )。
  A.进出口限制措施 B.许可证
  C.风险评估    D.环境标准
  [答疑编号506484070202]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濒危物种国际贸易。《濒危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主要采取分类控制措施。
 
  2、迁徙物种
  为了对具有迁徙特性的物种进行保护,国际社会于l979年缔结了《养护野生动物迁徙物种公约》(简称《波恩公约》)。公约宗旨是通过国际合作,禁止捕捉濒危物种,保护其栖息地及控制其他不良影响,保护那些越境进行迁徙的动物物种。
  公约对迁徙动物实行了分类保护措施。被保护的物种不仅包括鸟类,也包括陆地或海洋哺乳、爬行类动物和鱼类。
  (四)栖息地的保护
  1、湿地
  为了保护湿地,国际社会1971年签订了《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简称《拉姆萨公约》),公约宗旨是制止目前和未来对湿地的逐渐侵占和损害,确认湿地的基本生态作用及其经济、文化、科学和娱乐的价值,通过国家行动和国际合作保护和合理地利用湿地,以此作为实现全世界可持续发展的一种途径。
  2、森林
  1992年里约大会通过了《关于所有类型森林的管理、保存和可持续开发的无法律拘束力的全球协商一致意见权威性原则声明》(简称《关于森林问题的原则声明》),这是一项全球性、综合性的规范森林管理的国际文件。
  1994年国际社会在日内瓦签订了《1994年国际热带木材协定》,其宗旨是确认国家对自然资源的主权,为国际社会所有成员间关于世界木材经济一切有关的方面开展磋商、国际合作和制定政策提供框架。
  3、防止荒漠化
  为解决荒漠化问题,l994年在巴黎通过了《联合国关于在发生严重干旱和/或沙漠化的国家特别是在非洲防治沙漠化的公约》(简称《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公约宗旨是在(21世纪议程》框架范围内,通过各种国际合作和伙伴关系,采取有效的行动,在遭受严重干旱和荒漠化的国家,特别是非洲,减轻干旱的影响,防治荒漠化,帮助这些国家实现可持续发展。
  4、南极与北极
  (1)关于南极的国际法律管制体制主要是以1959年的《南极条约》为基础的一系列公约和议定书,统称为“南极条约体系”,其中与环境相关的包括l972年的《养护南极海豹公约》、1980年的《养护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公约》、l988年的《管制南极矿产资源活动的公约》、1991年的《南极条约环境保护议定书》(又称《马德里议定书》)。
  (2)l991年8个北极国家通过了《北极环境保护战略》,决定在环境保护领域率先进行合作。1996年9月19日,经过5年的初步合作之后,北极国家在加拿大渥太华签署了《建立北极理事会宣言》(简称《渥太华宣言》),正式设立北极理事会,授权该理事会承担包括可持续发展各个领域在内的更为广泛的合作事宜。
  到目前为止,国际社会尚未缔结有关北极及其环境保护的国际条约。
  【例题·单选题】目前,对于南极的国际法律管制体制主要是1959年的(  )。
  A.《养护南极海豹公约》       B.《管制南极矿产资源活动的公约》
  C.《关于养护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公约》 D.《南极条约》
  [答疑编号506484070203]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南极条约》。关于南极的国际法律管制体制主要是以1959年的《南极条约》为基础的一系列公约和议定书,统称为“南极条约体系”。
 

  五、贸易与环境
  1、环境保护与贸易的联系
  一方面,国内环境保护法律和行政措施的实施和修改会给许多行业及其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带来相应的经济代价,进而影响到商品的市场竞争及其国内和国际贸易。
  另一方面,以环境保护为目的的经济刺激措施,例如环境补贴和限制贸易措施,是国家常常使用的环境保护手段。许多环境条约或国内环境法律都利用限制或者禁止贸易的手段来实现环境保护的目标。
  2、在以世界贸易组织为中心的多边贸易体制中,环境问题争议的产生的原因
  多边性原因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多边环境协定(即国际环境条约)中的贸易限制措施对世贸组织的国际贸易原则、规则和制度的影响。第二,世界贸易组织的贸易规则对环境的影响。
  单边性原因也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国际贸易尤其是出口的快速增长,在给像中国这样贸易驱动型的经济体带来巨额财富的同时,也带来了巨大的环境与资源压力。另一方面,由于各国处在不同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时期与阶段,发展中国家的原材料、人力成本低于发达国家,其出口的商品在国际市场上具有很强的竞争力。
  3、国际社会在国际贸易和环境保护之间建立的联系和协作。
  一方面贸易和环境保护机构加强联系,共同研究减少矛盾、加强协同的办法。
  另一方面,直接将环境保护事项列入贸易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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