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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第三节

发布时间:2019-12-12 10:18来源:未知

第三节 中国与国际环境法的实施 

  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识记:
  ①中国实施国际环境条约的状况。
  领会:
  ①中国法与国际法的关系;
  ②中国应对全球环境问题的立场。

  一、中国法与国际法的关系
  1、我国《宪法》和《立法法》对于国际法在国内法律体系中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没有明文规定。
  2、《环境保护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3、关系
  第一,国际条约可否在中国直接适用,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第二,国际条约是否具有优先于中国国内法的效力。
  由于中国宪法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还不能视为是完全确立的原则,只能说这是含有上述规定的国内立法所承认的原则。
  3、中国的环境条约实践具有两个突出的特点:
  第一,中国在20世纪80年代以后参加的条约占了90%以上,与中国国内的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数量呈同步上升趋势。
  第二,这些条约所涵盖的领域主要是海洋、生物、大气、外空、南极等,并且与中国国内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在内容上呈现出明显的互动模式。

  二、国际环境条约在中国的实施
  (一)大气环境
  1、中国没有参加l979年《远程跨界大气污染公约》,但在防治大气污染方面采取了大量法律措施。
  2、在臭氧层保护方面,中国于l989年12月10日成为《维也纳臭氧层保护公约》的缔约方、l990年3月26日加入了《蒙特利尔议定书》,并于l992年5月5日加入了《伦敦修正》,2003年加入了《哥本哈根修正》。同时,陆续颁布了许多保护臭氧层的行政法规及规章。
  3、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中国于1993年1月5日成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缔约方,并于2002年8月30日加入了《京都议定书》
  2007年中国在发展中国家当中第一个制定并实施了应对气候变化的《国家方案》,确定了到202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温室气体排放比2005年下降40%一50%的行动目标。
  (二)海洋与淡水
  1、到目前为止,中国几乎参加了绝大多数有关海洋事务的四十多部多边条约,基本建立起一个国际条约和国内立法相互联系的海洋法律体系。
  2、由于中国作为上游国家的权利在《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法公约》中没有得到很好的保障,中国和其他许多河流的上游国家都没有签署该公约。另外如何解决好与周边国家在跨界河流开发和利用方面的问题无法回避,亟待深入研究。
  (三)危险废弃物与有毒有害物质
  1、作为《巴塞尔公约》的缔约方,中国对危险废弃物的进出口实行法律管制,于2011年颁布实施了《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
  2、2004年l2月,中国批准了《鹿特丹公约》,对在中国禁止和严格限制使用的化学品清单进行了调整。2010年中国共回复欧盟等国家和地区的出口通知85份,转香港出口通知40多份,开展10种《鹿特丹公约》拟新增危险化学品调查,并编写了调查报告。
  3、中国还加入了《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
  4、鉴于放射性物质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影响,中国加入了《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核事故及早通报公约》、《核事故或辐射紧急情况援助公约》、《核安全公约》、《乏燃料管理安全与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联合公约》、《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国际公约》等国际条约。
  5、2012年3月,国家主席胡锦涛在首尔参加核安全峰会提出中国政府关于核安全的四点主张:
  第一,坚持科学的核安全理念,正视核能安全风险,增强核能的安全性和可靠性,推动核能源安全、可持续发展。
  第二,强化核安全能力建设,建立健全核安全法律和监督体系,强化核应急队伍建设。
  第三,深化国际交流合作,推进核安全国际法律文书的普遍性,帮助发展中国家提高核安全技术水平。
  第四,消除核扩散及核恐怖主义根源坚持互信、互利、平等、协作新安全观,坚持以和平方式解决热点问题和争端。
  (四)生物多样性
  1、中国是最早批准《生物多样性公约》的国家之一。中国发表了《中国生物多样性国情研究报告》(1998),并陆续颁布了20多项法律法规,基本形成了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法律体制。
  2、针对中国遗传资源丰富的特点,中国把生物多样性的保护与遗传资源的保护结合起来。
  3、在生态系统的保护方面,中国加入了《湿地公约》和《防治荒漠化公约》,并展开措施积极履行这两个国际公约。

  三、中国对全球环境问题的立场
  第一,正确处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环境问题是人类生存和发展中出现的问题,所以问题的解决也只能在发展中实现,以促进人类共同发展。
  第二,明确国际环境问题的主要责任,充分考虑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情况。考虑到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环境问题的形成中作用和各自能力的差异,坚持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拒绝承担超过发展中国家自身能力的国际义务。在该原则的前提下,实现互利共赢的目标。
  第三,认真履行国际环境保护义务。要求各国应当切实履行业已作出的国际承诺与责任,维护国际法律体系的稳定。
  第四,不应把保护环境作为提供发展援助的附加条件。要求确保相关的资金与技术,环境友好的技术应当更好地服务于人类共同利益。
  第五,积极参与国际环境合作。坚持“协商一致”的决策机制,积极参与国际环境法律规范的制定。
  总结:
  国际环境法是调整国际法主体在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与资源过程中所形成的国际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际环境法的渊源包括国际环境条约、国际习惯法、软法等。国际环境条约通常采取“框架公约+议定书+附件”模式。
  国家是国际环境法的制定者和实施者。政府间国际组织、非政府国际组织在国际环境法的制定和实施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政府间国际组织可以分为联合国系统的全球性国际组织和其专门机构、联合国系统以外的区域性国际组织、根据国际条约建立的条约机构三类。国际环境法的客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环境要素,二是国际环境法主体针对环境要素所从事的各种行为。环境要素,主要包括国家管辖内的环境与资源和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环境与资源。
  国际环境法的发展过程可以分为四个阶段:19世纪中叶到1945年联合国成立,1945年联合国成立到1972年斯德哥尔摩会议,1972年斯德哥尔摩会议到1992年里约会议,1992年里约会议以后。
  国际环境法的一般原则主要包括国家主权与不损害管辖范围以外环境的原则、国际环境合作原则、防止环境损害原则、谨慎原则、污染者负担原则、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和可持续发展原则等。
  国际环境条约的实施手段和方法分为“命令与控制”措施、经济刺激措施和综合措施。命令与控制措施包括环境标准、环境影响评价、风险评估、许可证、限制或禁止性措施、环境管理方面的措施等等。经济刺激措施主要包括税收、贷款、保险、补贴、弹性许可证、标志、联合履约等。
  跨界环境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主要包括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跨界环境损害赔偿的数额较大,为分散赔偿者的财政负担,在国际环境条约中经常采取赔偿基金和赔偿限额等措施。
  大气环境领域主要包括越界大气污染控制、臭氧层保护、气候变化应对三方面的国际条约。海洋与淡水领域除《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外,还包括全球性海洋环境保护条约和区域性海洋环境保护公约两大类,其范围包括控制陆地来源的污染、控制来自船舶的污染及其赔偿责任、控制国家管辖的海底活动造成的污染、控制向海洋倾倒废弃物造成的污染等。危险废弃物与有毒有害物质领域主要放射性物质管制、危险废物越界转移、危险化学品和农药国际贸易管制、持久有机污染物管制等方面的国际条约。生物多样性领域包括生物多样性保护、海洋生物资源保护、濒危物种国际贸易管制、迁徙物种保护、湿地保护、森林保护、防止荒漠化、南极与北极保护等方面的国际条约。
  中国政府应对全球环境问题的原则立场包括环境问题的解决只能在发展中实现,促进人类共同发展;坚持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拒绝承担超过发展中国家自身能力的国际义务;要求各国应当切实履行业已作出的国际承诺与责任,维护国际法律体系的稳定;要求确保相关的资金与技术,环境友好的技术应当更好地服务于人类共同利益;坚持“协商一致”的决策机制,积极参与国际环境法律规范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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