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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讲

发布时间:2020-03-06 12:10来源:未知

第四讲

本部分复习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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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国民政府统治时期国统区的教育管理
第一节 教育行政体制的变革与重建
 
一、教育行政体制的改革
在教育行政体制上,蔡元培力主实行法国创行的大学院制。1927年6月,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通过蔡元培等人的建议,实行大学院制。任命蔡元培为大学院院长。
蔡元培创立大学院制,目的是要变“教育官僚化”为“教育学术化”,但是,由于教育独立是不科学的幻想,加上大学院要推行的是“独立型”的教育行政体制,与中国几千年实行的中央制相悖,与当时的政体不合,在实行中,学术化未见成效,而官僚化却难以铲除。因此,大学院制实行之初就受到一些人的责难和非议,实行年余即被取消。
二、重建教育部、教育厅和教育局
1928年12月11日,国民政府公布了《国民政府教育部组织法》,规定教育部负责全国学术和教育事业的行政事务,从而取消了大学院制,恢复了教育部的建制。
经过大学院制的实验,新建的教育部比民国初年有了很大进步。《修正教育部组织法》规定,教育部直辖于国民政府的行政院,它对各地最高行政长官执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有指示和监督的权力,但没有管辖的权力.教育部设部长1人,为特任官。
在实施教育部制的同时,省级的教育行政机构也恢复了教育厅制。教育厅是省政府的组成部分,与秘书处、民政厅、建设厅和财政厅平级.教育厅设厅长1人,由行政院于省政府委员中提请国民政府任命。
1929年6月,国民政府公布了有关教育行政的组织法,规定县政府设立教育局,负责本县的学校、图书馆、博物馆、公共体育场、公园等事项和其他社会文化事业。县教育局设局长1人,由县长从考试合格人员中遴选并呈请省政府核准委任。
第二节 三民主义教育宗旨的确定和对新学制的修订
一、三民主义教育宗旨的确定
三民主义教育宗旨的确定,经历了一个酝酿的过程。民国十八年(1929年)国民党召开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确定了三民主义教育的涵义。明确提出教育宗旨为:“中华民国之教育,根据三民主义,以充实人民生活,扶植社会生存,发展国民生计,延续民族生命为目的;务期民族独立,民权普遍,民生发展,以促进世界大同。”国民政府于民国十八年(1929年)4月26日通令公布。从此,“三民主义教育”成为全国遵行的教育宗旨。
二、对新学制的修订
1928年5月,大学院在南京召开第一次全国教育会议,讨论通过了《中华民国学校系统案》。该学制分甲乙两项,甲项为原则,乙项为组织系统,包括学制系统及其说明。
1929年,国民政府公布了《大学组织法》、《专科学校组织法》、《大学规程》,1931年又公布了《专科学校规程》等一系列法规,进一步规范了高等学校的建设和管理。
1932年教育部公布了《小学法》、《中学法》和《师范学校法》、《职业学校法》,重新确立普通学校、职业学校和师范学校三类学校分别设置的原则,从此,废止了“综合性高中”。1933、1934年又相继公布了《小学规程》、《中学规程》、《职业学校规程》、《师范学校规程》、《修正师范学校规程》等法规,使初等教育和中等教育的管理走向规范化。
第三节 各级各类学校的管理
一、普通学校的管理
(一)学校领导体制
为了加强对中小学的管理,国民政府非常重视中小学内部管理机构的建设,除在校长之下设教务等处外,1929年7月8日,教育部通令各省市遵照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所制定的《中小学训育主任办法》,设置训育人员,以加强对中小学的训育管理。于是在全国中小学设置训育主任,开始实行训育制度。
1934年公布的《中学规程》,对中学内部的管理制度作出更为具体的规定。
(二)校长的资格、任用的规定
国民政府统一全国以后,对校长的资格、任用有了明文规定。据《第三次中国教育年鉴·第四编中学教育》,国家规定:初级中学的校长,除了应品格健全、才学优良之外,还必须合于以下资格之一:其一为国内师范大学、师范学院、大学教育学院教育科毕业或其他院系毕业而曾学习教育学科20学分,毕业后从事教育职务2年以上卓有成绩者。其二为国内外大学本科、高等师范本科或专科毕业后,从事教育职务3年以上卓有成绩者。其三为国内外专科学校或专门学校毕业后,从事教育职务4年以上卓有成绩者。高级中学的校长,除具有初级中学校长资格之一外,还须合于下列资格之一者:其一是曾任国立大学文理师范或教育学院科系教授或专任讲师一年以上者;其二是曾任省及直辖市教育行政机关高级职务2年以上卓有成绩者;其三是曾任初级中学校长3年以上卓有成绩者。
《小学规程》规定小学校长必须具备小学教师之资格,“服务二年以上具有成绩者,得为小学校长”。
1932年,教育部颁布了《中学法》,对普通学校校长的任用开始有了一定的规范。《中学法》及《中学规程》、关于普通学校校长,作出了统一的规定,一律采用委任制。
(三)教师管理
为了保证师资质量,关于教师资格的规定更为严密。高级中学教师的资格是:“高级中学教员须品格健全,其所任学科为其所专习之学科,且合于下列规定资格之一者:①经高级中学教员考试或检定合格者。②国内外师范大学或师范学院毕业者。③国内外大学本科、高等师范本科毕业后,有一年以上之教学经验者。④国内外专科学校或专门学校毕业后,有两年以上之教学经验者。⑤有专门的著述发表者。
为了配合教师资格制度的实施,保证普通学校的师资质量,国家普遍实施了教师检定制度。
(四)教学管理
课程的管理。国民政府教育部很重视课程标准的制定,以加强对学校教育教学的管理。1928年12月,教育部就着手制定中小学课程标准。1929年8月,公布了《小学课程暂行标准》和《中学课程暂行标准》。
1932年10月,教育部正式颁布了《小学课程标准》,分别就小学初、高两级的课程目标、内容等作了规定,同年11月,教育部正式颁布《中学课程标准》,规定了初中的课程科目。
1933年2月,教育部公布了《小学公民训练标准》,分目标、纲要、愿词及规律、细目分类、实施方案要点等五个部分。
1936年10月,教育部公布了《修订中学课程标准》,又对中学的课程进行了修订。
(五)导师制的推行
抗战前,中等学校普遍实行级主任制。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的训育管理,1938年3月,教育部颁发了《中等以上学校导师制纲要》,通令中等以上学校实施导师制,每一学级学生分为若干组,每组5到15人,由校长指定专任教师1人担任导师,对学生思想、行为、学业和身心摄卫,施以严格训导。
(六)教育经费的管理
1927年以后,普通学校的教育经费逐渐形成了分级拨款与多途集资的格局。国家分级拨发教育经费的制度,在1927年以后经历了一个不断调整的过程。主要表现为政府将教育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并明确规定在财政预算中所占的比例。
二、高等学校的管理
(一)学校领导体制
1929年以后,高等学校除了已有的董事会、评议会和教授会之外,国民政府还根据不同类型的学校规定了不同的行政管理机构及相应的管理职责。
大学设校长一人,综理校务。各学系设系主任一人,办理该系的教务工作,由校长任命。全校设立教务、训导和总务三处,分别设教务长、训导长和总务长,秉承校长的指令分别主持教务、训导和总务事宜。教务长和总务长都由教授兼任。国民政府对于高等学校加强政治控制,训导主任一般由“党政要员”担任,故教育法令没有明言这一职务可以由教授兼任。
独立学院设校长一人,综理院务。各科设科主任1人,综理各科教务,由院长聘任。各学系设主任一人,由院长聘任。全院设教务、训导和总务3处,各设主任1人,秉承校长指令主持全院教务、训导和总务事宜。各主任均由教授或教员兼任。
专科学校设校长1人,综理校务。下设教务、训导和总务3处,各设主任1人,秉承校长指令主持全校教务、训导和总务事宜。各主任均由教授或教员兼任。
大学的研究院设院长一人,由校长兼任。各研究所及所属各部各设主任1人。
(二)校长的任用和待遇
大学校长的任用和待遇制度,经历了一个逐渐完善的过程,抗战后的《大学法》是这方面的集大成之作。它指出,公立大学的校长,不论是国立、省立或市立的大学,均为国家简任官,属于高级文官,表明他们具有较高的社会地位。此外还有关于他们资格的规定。
国立、省立或市立大学的校长,按照所叙简任职的等级规定发给薪俸。
(三)教师管理
国民政府成立后,公布了《大学教员资格条例》,规定大学教员名称分为教授、副教授、讲师和助教四级,并规定了各级的具体条件,自此,我国开始实行了“学衔制”。1940年10月,教育部颁布了《大学及独立学院教员资格审查暂行规程》,其中明确规定教育部的学术审议委员会是审定教师资格的机关。
实行学衔制之后,所有高等院校教师,都必须由院校呈报教育部学术委员会审查,验证合格者发给等级证书,各校方能聘任。
 
(四)教育教学管理制度
国民政府教育部十分重视高等学校的课程设置,将其视为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环节,1938年和1939年两年间,分别颁布了各院校共同必修科目表和分系必修及选修科目表,使我国近代高等学校的课程设置初具规范。1944年在各类高等学校实践的基础上,又进行了一次较大的修改,抗日战争结束后进行了总结,一方面肯定“现行大学科目表尚合实际需要”,另一方面又指出其不足之处是“必修科目稍多,致使各校不能因人因地制宜,稍有伸缩余地”。教育部根据各校的意见重新颁布了各校共同必修科目表和各分系必修科目表,使大学课程的管理臻于完善。
国民政府在高等学校课程的管理上,有几个比较突出的特点:
一是注重中文和外文的教学。
二是注重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
三是注意提高学生实践和研究能力。
招生制度。我国近代在1937年以前,高等学校采用单独招生的办法,1938年,教育部令国立中央大学、国立武汉大学、国立浙江大学、国立北京大学、国立清华大学等校,试行联合招生。1939年教育部公布了《国立各院校统一招生办法大纲》和《私立各校统一招生委员会章程》,规定国立各院校,除上海各院校外,实行统一招生,录取后由教育部分发各院校。1941年又停止统一招生,改为单独招生、联合招生、委托招生、会考与升学联合考试等方式,由教育部制定了一些原则性的办法,供大家参考执行。
学位制的颁定。学位制是由高等学校或国家授予的表明专门人才专业知识水平的称号。它起源于欧洲中世纪大学,在我国近代至1931年公布《学位授予法》才正式推行。1935年又制定了《学位分级细则》、《硕士学位考试细则》等,同年7月开始实行学位授予法。我国近代学位分为三级:学士、硕士和博士。
导师制的推行。为了对学生的学业、思想、行为等方面进行全面的控制,1938年3月教育部颁发了《中等以上学校导师制纲要》,通令中等以上学校实施导师制。于是,高等学校开始推行导师制。1946年7月,教育部决定废除大学导师制。设立训育委员会,以加强各院系教授对本院系学生之领导权,推进训育工作。
三、职业和师范学校的管理
(一)职业学校的管理
国民政府成立之初,对职业教育仍按1922年学制办理。1932年,教育部颁布了《职业学校法》,1933年又颁布了《职业学校规程》,从此,职业教育脱离普通教育成为独立系统,得到了很大发展。
职业学校的课程、授课时数、教学大纲和教材,最初由各校自己决定。1934年教育部开始规划各科课程标准,颁布了《职业学校各科课程表教材大纲设备概要汇编》。抗战期间规定了各科教学科目及每周教学时数表、教材大纲及教学要点。
职业学校在教学方式方法上,特别重视职业技术的实地训练,平时学科占总时数的百分之三十,实习占百分之七十。
(二)师范学校的管理
1932年,教育部公布了《师范学校法》,1933年和1934年又先后公布了《师范学校规程》、《修正师范学校规程》,自此,师范教育也从普通教育中分离出来获得独立地位,得到很大发展。抗战爆发前,国民政府特别注重小学师资的培养,把中等师范分为师范学校和简易师范学校两级,以解决小学师资紧缺的问题,从而促进了中等师范教育的发展,同时,受当时乡村教育运动热潮的影响,国民政府对乡村师范教育给予了充分重视,使这一时期的乡村师范教育发展很快。抗战爆发以后大后方急需小学师资,国民政府采取许多措施加紧发展中等师范教育。
第十二章  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的教育管理
第一节 土地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的教育管理
一、教育方针和政策的确立
1931年11月7日,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明确规定:“中国苏维埃政权以保证工农劳苦民众有受教育的权利为目的。在进行国内革命战争所能做到的范围内,应开始施行完全免费的普及教育,首先应在青年劳动群众中施行并保障青年劳动群众的一切权利,积极地引导他们参加政治和文化的革命生活,以发展新的社会力量。”《宪法大纲》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根本大法,对苏区教育方针的制定有重大影响。
1934年1月,毛泽东概括和总结了井冈山斗争以来革命根据地文化教育建设方面的经验,在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上,正式提出了苏维埃文化教育建设的总方针,即:“在于以共产主义的精神来教育广大的劳苦民众,在于使文化教育为革命战争与阶级斗争服务,在于使教育与劳动联系起来,在于使广大中国民众都成为享受文明幸福的人。”
根据苏维埃文化教育总方针,中央苏区政府相应地制定了一系列具体的文教政策:
(一)彻底改造和整顿旧教育。
(二)教育必须为革命战争服务。
(三)教育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
(四)争取与培养知识分子为革命教育事业服务。
(五)依靠社会力量办学
 
二、苏区的教育行政
(一)苏区教育行政机构的创立
1928年5月,井冈山革命根据地在湘赣边区工农兵苏维埃政府内正式设立了教育部。这是苏区最早设立的教育行政机构。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在瑞金成立,临时中央政府设置了中央教育人民委员部,为全国各根据地最高教育行政领导机构,掌管苏区的教育行政事务。
 
苏区的地方教育行政机构,在中央教育人民委员部成立之前,有的设文化委员会,有的设教育部,有的设文化部,有的设文化委员会。
乡教育委员会是苏区教育行政的基层组织。
(二)教育法规的制定
为发展苏区的教育事业,中央人民委员会、中央教育人民委员会部很重视教育法规的制定,于1933年和1934年初陆续颁布了一系列教育法规。1934年4月,中央教育人民委员部将所颁布的教育法规汇编成《苏维埃教育法规》,其中有教育行政管理法规,又有各级各类学校管理的法规,还有教师、学生及群众教育团体的法规。
(三)巡视报告制度的建立
苏区规定:县以上的教育部设专职巡视员,中央教育人民委员部设巡视委员会。巡视员的职责是考察教职员的勤怠,检阅并测验学生成绩,提出教育上一切可行方法,考察当地政府对教育的领导情况,按照实际情形报告文化部或文化委员会。巡视的方式有谈话、访问、实地考察、查阅文件、计划等。
(四)教育干部的培训制度
苏区非常重视教育干部的培训,以提高他们的政治、文化素养。1933年,中央教育人民委员部开办了教育干部学校,着重训练省、县级教育干部,并发出了第3号《训令》,专门对新调来的教育干部训练问题做了部署。
(五)教师的管理和培训
苏区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很重视教师的管理和培训。一方面对现有的教员从政治、业务上进行考查和考核,另一方面则建立新型的师范教育体系,通过教员短期培训班和正规的师范学校来培养训练教师。
苏区师范学校的领导管理体系,呈现出如下特点:第一,按不同的培养规格,隶属于不同级别的教育行政机关管理;第二,各级师范学校内部都强化了“学生公社”的管理作用,学生直接参与学校的行政管理;第三,师范学校学生实行军事化,进行军事化训练。这在当时历史条件下,对师德的培养、师能的提高,以及适应战争环境能力的培养起了重大的作用。
(六)教育经费的筹措与管理
苏区初期对教育经费没有统一的规定,1931年11月,临时中央政府成立后,还是建立统一的财政制度。中央人民教育委员部也开始对教育经费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七)教材的编审、印刷和供应
中央教材编审委员会由徐特立主任,主持苏区新教材的编审工作。编辑了《共产儿童读本》1-6册,其他教材也相继出版。
三、苏区的学校管理
苏区没有统一的学制系统,各根据地也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创办各种学校。总的看来,基本上是儿童教育、社会教育和干部教育三类。
(一)普通教育的管理
苏区的普通教育主要是指初级小学和高级小学,其名称主要有“列宁小学”、“红色小学”、“劳动小学”等。初小和高小有三三制、四二制、四三制。1934年2月16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政府颁布了《小学校制度暂行条例》,规定初小和高小实行三二制,三二制符合苏区实际,因此得以长期贯彻实行。
(二)社会教育的管理
1934年3月,中央教育人民委员部批准颁布《消灭文盲协会章程》。该章程提出:“消灭文盲,提高广大劳动群众文化水平和政治水平,这是苏维埃革命的重大任务之一。”
关于识字班的管理,1933年6月,苏区政府公布了《识字班工作》,规定识字班设班主任一名,其任务是进行识字教学,并主持全面工作。
关于夜校的管理,中央教育人民委员部于1933年8月颁布了《夜校办法大纲》,规定:夜校设校长一人,对夜校全面工作负责,另选一名学生当班长,协助校长工作。
 
(三)干部教育管理
苏区干部学校各种各样,主要培养各类干部和专门人才。这里列举几所著名的干部学校。
苏维埃大学,是苏维埃共和国培养政权机关转业干部的高级干部学校。1933年8月,中央人民委员会第48次会议决定创办苏维埃大学,9月初正式开学。毛泽东任校长,沙可夫为副校长。
红军大学,全称“中国工农红军大学”,是培养高级军事政治干部的学校,校址在江西瑞金。
高尔基戏剧学校,是苏区培养文艺戏剧干部的专门学校。1933年在瑞金成立,校长李伯钊。
 
第二节 抗日民主根据地的教育管理
一、抗日战争时期党的教育方针和政策
(一)教育为抗战服务
1938年10月,毛泽东在中国共产党召开六届六中全会上做了《论新阶段》报告,他在报告中指出:“在一切为着战争的原则下,一切文化教育事业均应使之适合战争的需要。”
(二)建立抗日文化教育统一战线
为了争取、动员知识分子参加抗战,巩固和扩大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中国共产党制定了文化教育统一战线政策。
(三)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
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是马克思主义教育理论的基本观点,是党在苏区时期教育工作的一条重要经验。
(四)坚持“干部教育第一”
1942年2月,党中央明确制定了“干部教育第一”的政策,指出:“在目前的条件下,,干部教育工作,在全部教育工作中的比重,应该是第一位的,这是因为一切工作,包括国民教育工作在内,都须经过干部去做。”
二、抗日民主根据地的教育行政
(一)教育行政机构
1938年11月,中共中央决定成立中央干部教育部。1940年6月,中央干部教育部与中央宣传部合并,改称中央宣传教育部。同年10月,又改为中央宣传部。从此,中央宣传部直接领导全国各个抗日民主根据地的教育工作。
各抗日民主根据地的教育行政机构,是随着各根据地政府机构的建立而建立的,在各级政府内部都设置了相应的教育行政机构,主管本地区的教育事务。
(二)教师的管理
抗战时期,各边区政府都曾经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办法,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首先,根据建立文化教育统一战线的政策,吸收、教育和改造社会上的知识分子任教,要求他们要一面教书,一面学习,以提高政治理论水平;其次,任用政府有关部门的干部,或过去曾经从事过教育工作的人任教,并采取各种办法提高他们的水平。再次,大量培养新师资。抗日民主根据地的教师,大部分是自己培养出来的。
(三)教育经费的管理
抗日民主根据地的教育经费,一般是由各边区政府财政部门统筹统支,或有行署统筹统支。私立中学经费,由校董会筹支。国民教育经费以县为单位统一筹支,以专署为单位负责调剂,在统一的财政政策指导下,保证各个地方教育经费独立。
 
三、抗日民主根据地学校的管理
抗日战争时期,各边区政府本着教育为抗战服务、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干部教育第一的精神,改造旧学校,创建新学校,使这一时期的教育极其管理都得到了发展。
(一)干部学校的管理
抗日民主根据地干部学校都有合理的组织管理形式,严格的教学管理,并培养了良好的学风,而更为突出的是实施了民主化的管理。
中国人民抗日军事政治大学(简称“抗大”)是抗战时期最有影响,驰名中外的一所高等军事学校。
抗大的教育方针是:坚定正确的方向,艰苦奋斗的工作作风,机动灵活的战略战术。
抗大的校训是“团结、紧张、严肃、活泼”
抗大教学坚持少而精、理论与实际联系、中国化大众化,革命的批判等原则。
 
(二)普通学校的管理
抗日民主根据地的中等学校都担负提高现任干部与培养未来干部的双重任务,一方面接受小学毕业生,另一方面接受现任的区乡干部、小学教师及其他工作的干部。所以根据地的中等学校具有干部学校的性质,普通学校则指初等学校。
根据地的初定教育为国民教育的一部分,一般分为初级小学和高级小学两类。根据地的小学,根据规模的大小,在学校的领导体制上有所不同。民办小学一般只有1名教员并兼校长。完全小学等有多个年级的学校,除设校长1人总理全校事务外,有时还设有负责后勤的总务部、负责教学的教务部、负责思想教育的训育部,后提倡“教导合一”,教务部和训育部合并组成教导部。
四、社会教育的管理
为了发展社会教育,加强管理,各边区政府采取了以下几项管理措施:
第一,建立健全组织领导。
第二,实行“民办公助”的社会教育政策。
第三,编印识字课本。
第四,指出指标,建立检查制度。
第五,建立教育社团,促进社会教育发展。
第六,创办教育刊物。
第三节 全国解放战争时期解放区的教育管理
一、教育方针和政策
1945年4月,中国共产党在延安召开了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在会上,毛泽东作了《论联合政府》的报告。他就抗日战争胜利后中国文化教育的发展方向明确指出,在文化教育领域中,要区分革命与反革命、进步与反动的界限,并提出:“中国国民文化和国民教育的宗旨,应当是新民主主义的;就是说,中国应当建立自己的民族的、科学的、人民大众的新文化和新教育。
在这个总方针的指导下,各解放区一方面继承抗日战争时期正确的方针政策,坚持教育为解放战争服务、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的政策,另一方面又根据解放战争的形势需要,制定了接管与改造旧学校和团结、教育与任用知识分子的政策。
(一)接管与改造旧学校的政策
(二)团结、教育与任用知识分子
二、解放区的教育行政机构
解放区的教育行政与抗日战争时期相比,有以下几点变化:
第一,各级教育行政管理机关的职能有了明确的划分。
第二,注意提高各级教育行政人员的素质,提高工作效率。
第三,建立了一定的工作制度。
三、解放区学校管理
(一)学校管理制度
为满足全国解放后对各类专业人才和干部的需要,各解放区在继续贯彻“干部教育第一”政策的同时,加强了对学校教育的整顿和改造,使解放区的学校教育制度逐步走向正规化、规范化发展。
第一,建立和健全学校组织领导机构。
第二,建立相互衔接的学制系统。
第三,加强教学管理。
(二)教师的管理
全国解放战争时期,各解放区都非常重视教师的管理,采取了一系列的教育和管理措施:
第一,明确对待旧教员的政策。
第二,加强对教师的培养和教育。
第三,各解放区普遍对教师采取分级管理的办法。
第四,制定相应政策,提高教师政治地位和经济待遇,建立法律法规,稳定教师队伍。
(三)学生的管理
一般采取了三项措施:
第一,甄别学生的学业程度,严格学籍管理。
第二,实行民主管理制度。
第三,学生的学习,提倡自主自动学习。
(四)教育经费的管理
全国解放战争初期,各解放区的教育经费实行的是统筹统支的办法。随着战争的发展,统筹统支困难较多,因此,各解放区则多采取分级自筹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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